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外商在华投资的领域和方式
第四讲外商在华投资的领域和方式中外双方的投资目标•外方目标:多元性最终目标:利润最大化直接目标:开拓市场、降低产品成本,分散资产风险等•中方目标:多元性最终目标:促进经济发展直接目标:资金、技术、管理、出口、就业等等禁止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中国政府1995年6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禁止、限制、鼓励及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1月1日,中国政府颁布了这个目录的修订稿,具体指出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及产品目录。其中未列入的就属于允许投资的领域。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原则是:•国内已开发生产或已引进先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等等。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行业又分为甲类和乙类。鼓励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鼓励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则是:•能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而国内不能生产的;•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辟新市场,扩大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能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和提高技术经济效益,国内急需,技术先进的;•为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建设所需要的。一是农业综合开发和新技术项目,如中低产田改造、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等。二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如能源、交通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三是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支柱产业。四是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者产品技术能填补中国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项目。五是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六是能够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七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八是新兴产业技术和设备项目。比如生物工程技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等。•九是服务业。包括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等。•十是开发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中国企业的经济形式•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外商进入中国的新途径中国企业的经济形式(按所有制标准分类)改革前: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后:1、国有企业(部属、省属、市属、区县属国有)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雇工8人或8人以上)4、个人企业(个体户)5、联营企业6、股份制企业7、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8、港、澳、台企业9、其他类型的企业企业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SoleIndividualProprietorship)由个人单独出资经营,并由其承担盈亏,实行无限责任制的企业。它不是法人,其资产与出资人的财产无区别。(与外商独资企业有区别)企业的法律形式合伙企业(Partnership)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并相互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原则上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有的大陆法国家如法国、荷兰等,其法律认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英国规定可有两类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企业的法律形式公司(Corporation)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企业。公司是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按法律已归公司所有和支配。公司对外以财产所有者身份和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在公司内部同股东的关系上,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企业的法律形式合作社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类似,但具有法人地位)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公开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公开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公司的类型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占有另一公司5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并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5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为另一个公司所占有,在业务上受母公司控制,但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的类型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设立的,管辖全部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设立的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无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的类型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一公司占有另一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达到足以影响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即成为控股公司,另一公司则成为对应的受控公司。公司的类型关联公司和独立公司独立企业是指资产占有和利益关系上与其他公司、企业完全独立的企业。而关联企业的确认标准各国差异很大。中国认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企业、公司间,构成关联企业。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个以上50人以下股东5个以上(国有独资公司例外)注册资本:10-5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3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分为份额资本分为均等股份发起由全体股东负责发起由发起人负责(不可募集设立)(发起、募集均可)股东出资转让有限制股份公开发行并可自由转让设立程序简便设立程序较复杂组织机构机动灵活组织和行为高度规范化不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外商投资直接投资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安排形式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契约)安排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贸易、项目融资等股权形式的投资:投资方和引资方有明确的资本所有权及对应的控制权份额,可减少纠纷合同式投资: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规定,比较灵活、方便外商独资企业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提供的企业•设立原因①垄断技术优势②转移价格③便于跨国公司决策和管理•设立方法•①东道国投资兴建•②收购东道国公司•法律地位:•不是投资国的企业和法人,而是东道国的企业和法人•特点:•具有充分的企业自主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并经东道国政府批准,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合资企业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即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设立方法新建购买东道国股权•特点各方以资本比例为依据,分享企业控制杈,分享利益,分担风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指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东道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东道国有关法律和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特点•①经营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投资构成、利益分配等)均由合同规定。可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②投资条件东道国一方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或劳动力;投资国企业一方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等•③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采取利润分成的分配方式•④合作期满后的财产归属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不再作价,而是无偿地、不附带任何条件地转为东道国一方所有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指资源国利用国外投资共同开发本国资源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政府与国外投资者共同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区域内,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国外投资者共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合作开发的特点东道国管理较严投资多、风险大、利润高。三来一补补偿贸易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贸易和投资形式三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外商投资进入中国的新方式BOT投资方式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它是利用私人资本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或工业性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或称投资方式)。BOT方式的基本特征•东道国政府是任何BOT项目最重要的参与者和支持•项目公司是BOT是最重要的参与和执行者•BOT项目的筹资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预期收入的资金流量作为贷款和偿还债务的国际融资,它与常规的国际商业性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不由东道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所以又被称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BOT方式均采用分担风险的办法•BOT项目必须具有明确而又稳定的收益来源•BOT项目的特许期限结束时,要求移交或转让给东道国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外资股与其在境外发行、上市外资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制度。前者是B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体是依公司法在国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外资股,但不是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所发行的内资股(A股)与外资股(B股)均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比一般上市公司更高资本信用和经营业绩。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上市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0万人民币;而设立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仅发起人出资总额部分就不得少于1·5亿人民币,而法律规定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国务院对股份公司在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了严格的申报、推荐和批准的程序。从1991年开始,中国批准上市B股。截止1998年6月,共有106家B股企业上市,筹集资金近47亿美元。1996、1997、1998年,中国连续批准三批共54家B股预选企业,其中一部分已经上市。中国将继续推进B股市场的发展,推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B股。同时强化B股企业信息披露以及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工作,提高运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全部优惠待遇。•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实行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这样,中国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就依据其是否上市和是否吸收外资区分为四个档次:(1)1000万元:不上市而又无外资的;(2)3000万元:不上市但有外商投资的(超过25%);(3)5000万元:上市的但不发行外资股的,(4)2亿元以上:上市的且发行外资股的。•允许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这类股份公司,也允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变为这类公司,也允许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这类公司。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公司就是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控制其在中国设立或投资的企业的母公司,允许在中国设立以母公司、子公司机制建立起来的集团公司,允许以控股集团的方式在中国办立企业。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在中国设立西门子中国公司作为在中国所有其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当然,这里所指的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公司既可以是外商独资设立的,也可以是外商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公司的特征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性。必须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因此,它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这种公司也可以在中国收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外商投资的比例也不得少于25%。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投资公司的设立人应对投资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负全部责任。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公司的特征具有企业集团性。条件有两类:一类是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主持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己获得批
本文标题:外商在华投资的领域和方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45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