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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补录征科科分配到所税种登记税款核定巡查巡管项目登记申报征收核定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流程1.1.1单位纳税人登记1.1.1.1功能概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5.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1.1.2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单位纳税人登记】,点击进入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单位纳税人登记”,可快速查找。进入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界面,如下图所示:(1)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点击【验证】按钮,校验通过后,操作员继续录入纳税人信息;(2)如果纳税人存在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总分机构信息Tab页面,页面变化为如下图:a.录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总机构基本信息,同时也支持手工录入;b.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分支机构信息。(1)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2)操作员点击【打印税务登记证正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3)操作员点击【打印税务登记证副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2.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环节,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点击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可快速查找。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如下图所示:a.录入设立税务登记补录_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查询待补录纳税人信息,如下图所示:b.点击“补录”按钮,进入单位纳税人信息补录页面,如下图:页面有5个Tab页组成,分别如下图:基本信息一:基本信息二:基本信息三:基本信息四:基本信息五:(1)操作员录入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录入第三个Tab页面时,可点击页面下方【导入投资方信息】,导入投资方信息。以防止数据丢失。(2)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显示保存成功,结束此流程任务。1.1.1.3注意事项1.操作员录入的开业日期如果比受理日期大15天,则系统会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2.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时,必须先录入关键信息,点击【验证】按钮,验证通过后,才可用录入纳税人信息。在录入纳税人信息时,之前纳税人关键信息栏中的数据项此时不可修改。3.根据“总分机构类型代码”选择,默认为“非总分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可采集,组织机构代码重复时码值“总机构”不可选取4.注销原因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才能恢复设立登记。5.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非“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且登记信息为同一主管的,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如果不是同一主管机关,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当前登记主体如为分支机构可继续办理”,由操作人员人工判断。6.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7.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且操作员选择“是”时,系统监控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系统同时恢复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数据迁移留抵税额。4.在登记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为“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后,不要再选择“主管科室所”的选项,否则会造成无法推送到征管科,也不能推送到所。1.2财产行为类税源登记管理1.2.1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1.2.1.1功能概述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后,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1.2.1.2业务前提1、已做过土地登记信息1.2.1.3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如图所示:2.在统一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3.点击土地编号录入框,点击回车系统弹出土地信息选择框,选择土地信息,点击【确定】即可;4.输入工程项目编号,自动带出工程项目名称,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5.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点击回车,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6.系统保存后不动产项目编号自动生成;7.录入tab页其他信息;8.点击【保存启动】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后,则完成不动产项目登记信息流程。1.2.1.4注意事项录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时,监控该不动产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如果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该纳税人没有土地信息不能新增!”,流程终止。1.2.2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1.2.2.1功能概述房屋情况登记是指以房产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房产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变更房屋情况是指以房产为税源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房产发生变化时,将房产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1.2.2.2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2.在统一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纳税人信息,点击左上角【下一步】进入房屋情况登记界面3.操作人员录入房屋信息查询条件,点击显示全部按钮,可将纳税人历史房源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4.自用房屋、出租房屋的新增和修改,点击【增行】录入自用房屋信息和出租房屋信息(若该纳税人已有房屋房源编号,则输入该房源编号按回车进行查询,若没有房屋房源编号,则点击获取房源编号,系统根据录入信息自动生成房屋房源编号),在土地税源编号中选择已有的土地登记信息;3.操作员新增和修改承租房屋信息4.录入受理信息,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完成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1.2.2.3注意事项无1.2.3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1.2.3.1功能概述土地情况登记是指以土地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土地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变更土地情况登记是指以土地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时,将土地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受理人员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土地情况登记申请及变更,录入《土地情况登记表》中土地部分相关信息。1.2.3.2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2.操作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界面;3.操作人点击显示全部,可将纳税人历史土地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当操作员新增土地信息时,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所有土地信息,点击获取土地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税源编号。操作员可点击删行可删除土地信息。3.操作员新增或修改自用土地信息或出租土地信息或承租土地信息,点击增行后系统自动带出土地税源编号、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坐落地址。操作员录入必录项后点击保存,点击删行按钮可以删除相对应的土地信息。4.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则完成了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1.2.3.3注意事项1.【土地面积】会根据录入的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自动计算;【年应纳税额】也会自动计算;2.保存《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时自用土地土地税源编号、出租土地土地税源编号、承租土地土地税源编号不得变更。1.2.4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1.2.4.1功能概述车船情况登记是指以车船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车船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车船的有关证件(《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车船部分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变更车船情况登记是指以车船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车船发生变化时,将车船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1.2.4.2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如图所示:2.录入车船信息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将纳税人历史车船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3.新增或修改车船情况、船舶情况等信息;4.录入受理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流程,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则完成了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1.2.4.3注意事项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监控录入位数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条件的,系统提示“识别号位数错误,应为15、17、18、20位”,强制不予通过。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自动监控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存在的提示“未办理税务登记”,存在的自动调用名称、注册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且不允许修改。1.2.5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1.2.5.1功能概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发生纳税义务的,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变更。1.2.5.2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2.操作员输入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进入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界面,界面如下图所示:3.操作员录入建设方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到建设方信息及建设方土地信
本文标题:单位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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