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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2011年8月19日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二、新政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三、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1、个税发展紧跟“收入”脚步•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9月,又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2、曾两次修正“个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2005年8月,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草案随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个税起征点升至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所谓起征点,它体现了税收的重点照顾政策,如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所谓免征额,它体现了税收的普遍优惠政策,如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等。因此,即将在2011年9月1日执行的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限额应叫做“免征额”,而不应称作“起征点”•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基本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2)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二、新政出台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税率结构较为复杂,•2、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3、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4、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3、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二、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新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新旧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对比序号年应税所得旧个税新个税税额变动1150001750750-100023000047502250-2500360000142508250-600041000002825020250-8000•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数将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与此同时,该法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2、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适用时间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思考:•8月份计提的工资,9月份发放,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7月份发放,10月份补缴个人所得税呢?•某单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5500元,并扣缴其应纳个税款。由于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时间是9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新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即该员工应纳个税额=(5500元-3500元)×10%-105=95元。例:一系列文件的修订财税[2011]62号(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11]6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62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例: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外籍个人的减除费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其他文件调整新政出台后的相关事项处理建议•1、均衡收入•2、注意临界点•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任职受雇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一次性奖金计算•(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终奖计税案例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本文标题:南京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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