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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小贴士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把在暑期打工的学生列入《劳动法》保护对象,因此,学生打工并不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2007年,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但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另外,本案中的`小张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所以小张并不在此范围之内。这样看来,学生暑假打工既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也不适用于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条例,关于学生暑假短期打工的法律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只能进行协调。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由雇用方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文山再次提醒和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的用工主体,最好选择那些正规的、信誉好、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二是应尽量要求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如没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牌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最好通过中介找工作,同时与中介机构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标题:签订劳动合同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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