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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实用经济法6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目录0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0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03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概念和特征1.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为个人。2.特征(1)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合营企业是股权式的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3)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4)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二、设立(一)要求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审批机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合营企业外,其他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三)三程序1.申请: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四)三文件(协议、合同和章程)★1.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2.合同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3.协议、合同和章程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案例分析SM公司决定与北京QH公司合作设立一合营企业SQ,双方签订了合营协议,规定:SM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0万美元出资,其中专有技术作价1000万美元。协议签订后不久,QH公司找到SM公司,提出SM公司对专有技术作价过高。为促成合营企业的成立,SM公司遂将其专有技术作价降至600万美元,并将这一内容写入双方其后正式签订的合营企业的合同中。后SM公司后悔其作出的降价决定,向QH公司要求以原来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为准,遭到QH公司拒绝。分析:《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N.10“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出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1、增减资: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资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转让:①须经合营各方同意;②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③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二)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注】经批准,外方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企获得人民币利润出资。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1)必须为自己所有(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的非货币方式出资。【注】★①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出资;★②不得以合营企业或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2)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3.场地使用权出资。(1)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2)如果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案例分析中方与美方经协商签订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4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320万美元,占80%的股份,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已于半年前作为一笔贷款的担保而与某银行存在抵押协议;外方出资额为80万美元,占20%的股份,其中40万以其专有技术折价入股,另40万以合营企业为担保向中国的银行贷款。分析:中方用以作价出资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已经设置了抵押,不可再作为出资外方所占股份低于25%的法定最低限额外方出资中的40万美元以合营企业为担保向中国的银行借款的条款违法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1、性质: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长产生方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为正,他方为副。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哪些符合规定()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产生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五、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聘任企业总经理C.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D.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AD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A.减少注册资本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C.延长合营期限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重要机器设备ABC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经营形式:合资企业:股权式合作企业:契约式2.组织形式合资企业:法人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法人式(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式(合伙)3.组织机构。合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采取董事会制,也可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者委托管理制4.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25%合作企业:有法人→外方≥25%;无法人→外方不受25%的限制,具体由商务部规定。5.出资计价合资企业:必须以货币的方式计算比例合作企业:不必6.损益分配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依合同约定分配7.投资回收合资企业:外方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解散清算后才能合作企业:若合同约定届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外方可先行回收。8.特别决议合资企业:(1)章程修改;(2)中止、解散;(3)增减资;(4)合并、分立。合作企业:(1)章程修改(2)增减资(3)解散(4)资产抵押(5)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各方约定须一致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9.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合资企业: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为正,他方为副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为正,他方为副10.批准时间合资企业:90天合作企业:45天11.董事任期合资企业:4年合作企业:3年12.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人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共同报送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报送13.经营期限合资企业:可以约定或不约定限。但特定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课堂练习【例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表述正确的有()。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答案:BCD【例2】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答案:C【例3】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哪一项符合法律规定()。A.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B.均应设联合管理委员会C.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D.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答案:D【例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有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A.企业章程的修改B.资产抵押C.注册资本的增减D.企业的合并答案:ABCD知识要点:一、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届满,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距合作期限届满的180日前申请。批准后,届满次日起算。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协议、合同和章程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2.协议、合同和章程修改,均要报批。课堂练习【例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C.财政税务机关D.企业登记机关【例2】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例3】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A.以合作协议为准B.以合作合同为准C.以企业章程为准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特点1.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方独资)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2.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四、外资企业的组织
本文标题:实用经济法6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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