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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间的税务问题国家间的税务问题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2.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2.4、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1.税收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⑴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亚洲、欧洲、澳洲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⑵仅实行地域管辖权。极少,文莱、中国香港、毛里求斯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和墨西哥居民税收管辖权⑴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采用法律标准判断,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则采用户籍标准判断。A.法律标准。法律上具有本国国籍,即为公民,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加入国籍B.户籍标准。以自然人居住状况判断其居民身份。一般用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来判定。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序号标准国家住所居所1年停留183天以前年度国籍意愿利益中心受雇从业1美国√过去3年平均31√2中国定居3653日本√4德国√6个月5法国√√√√6巴西长期签证临时签证2√7英国√√过去4年平均91定居意愿3年上8意大利居住人口登记√√√9俄罗斯√√10印度√√182当年60天近4年累计不少于36511加拿大√√12西班牙√√√13澳大利亚定居182参加正式养老金计划或参加机构合法雇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4墨西哥安家别国183天以上,证明已是别国居民15韩国√1年以上居所1年以上就业岗位我国部分投资国自然人身份判定标准序号标准国家住所居所1年停留183天以前年度国籍意愿利益中心从业1卢森堡长期住房6个月2瑞典√√√3新加坡定居√上年183√4马来西亚182当年30天前3年居住者;下1上3居住者5泰国√6新西兰√√7瑞士定居有收益活动停留4个月,非收益活动停留6个月8爱尔兰√当年30天,之前累计244天9丹麦在丹麦停留6个月以上10希腊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定居意向11挪威6个月以上有在挪威长期定居意向12葡萄牙√√13菲律宾公民父母是菲律宾公民加入菲律宾国籍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A.注册登记地标准,即法律标准。B.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公司董事会开会地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分红公布的地点等综合判断。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日本设有总店、总办事处的公司为日本法人居民D.控股权标准:控股权股东是哪个国家居民.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世界主要经济体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序号标准国家注册登记地管理与控制中心总机构所在地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控股权1美国√2中国√√3日本√√4德国√√5法国√6巴西√√7英国√√8意大利√√9俄罗斯√10印度√√11加拿大√√12西班牙√√√13澳大利亚√√√√14墨西哥√15韩国√√我国部分投资国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序号标准国家注册登记地管理与控制中心总机构所在地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控股权1卢森堡√√2瑞典√√3新加坡√4马来西亚√√5泰国√√6新西兰√√√7瑞士√√√8爱尔兰√√9丹麦√√10希腊√√11挪威√√12葡萄牙√√13土耳其√√14哥伦比亚√15巴基斯坦√√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1.营业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是否征税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不限于。“营业场所”、“固定性”和“营业活动”常设机构几种情况常设机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11劳务型常设机构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两个要求:固定场所和一定时限:A.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B.在我国承包工程,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C.派人来华提供劳务,连续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D.经常代签合同,接受订单税收协定列举的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A.专门储存、陈列、交付(商品、展品)的设施或库存;B.专为本企业采购的场所;C.专为收集资料、情报的场所;D.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案例:常设机构判定2009年1月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2月1日,日方派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设备的土建、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同年5月30日技术人员服务结束回国。中方向日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0万美元。日方人员在华期间的日常费用已由中方另行支付。那么,日本A公司取得的30万美元技术服务费是否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日方并未特意为本次服务建立营业场所。2.依照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3.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对日本A公司取得技术服务费,不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源泉扣税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对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税。引力原则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范围,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利润。如在乙国的常设机构销售电器,利润10万美元,还通过一个独立的代理商销售电器,利润5万美元。(3)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独立企业原则。A.按一般损益原则计算。准予扣除与利润有关的费用支出,并且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负担总机构的管理费用。B.核定所得。利润难以确定或无收入时,可按营业收入额或经费支出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所得征税。2.投资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消极所得。股权,债权,使用权。根据投资、贷款、专有技术与本国经济的联系程度而定(1)权利提供地标准。(2)权利使用地标准。(3)双方分享征税权。推荐采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居住国一般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按其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3.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1)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非居住国征税必须是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而取得的。A.所得支付地标准。由非居住国雇主支付,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B.停留时间标准。居住国支付,但个人在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非居住国超过183天。(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雇佣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独立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不包括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必须是该独立个人在非居住国出场取得的报酬:A.固定基地标准。如诊所、事务所等,被认定为出场。B.停留时间标准。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被认定为出场。C.所得支付地标准。在非居住国既未设有固定基地,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3天时,可参照所得支付地标准,而不考虑其本人是否出场(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A.跨国政府服务所得。驻外大使馆人员所得,通行做法支付服务报酬政府的所在国征税。特殊如果是服务提供地所在国的居民,则由提供服务所在的居住国征税。B.跨国董事费所得。由公司所在国征税。C.跨国表演所得。不论是否归属表演家和运动员本人,都由表演所在地的非居住国征税。4.财产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包括定期收益和转让利得。(1)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租赁所得。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国。但船舶、飞机境外租金,所有者?(2)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标准。动产转让所得标准:A.财产所在地标准。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来源地;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所属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本国发行股票,债券或借款,在本国申请专利等,为本国境内财产所得。B.财产销售地标准。5.中国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我国参考了《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本着尊重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国情的原则,已逐渐形成了一套来源地规则:(1)对经营所得,按营业活动发生地确定来源,有税收协定的,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征税。(2)对投资所得,按资金或权利使用地确定来源。(3)对劳务所得,按劳务行为以劳务提供地为准。(4)对不动产所得,按财产坐落地确定来源。2.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种。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1.法律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等,相互重叠(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重叠(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2.经济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由于对有内在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课征所引起的。(1)税制上的原因。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股东要将所分到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国纳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2)经济上的原因。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甲国的控股公司控制乙国的子公司,乙国的子公司又控制丙国的孙公司。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通过国际规范来约束,也可以在征税时,采用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等来解决。1.国际税收规范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A.双重自然人身份按以下顺序判定:长期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解决。我国与日本、美国和比利时协定有协商自然人居民身份B.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双重法人身份,根据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认定最终居民身份。我国与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协定有协商法人居民身份。2.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1)免税法。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放弃税收管辖权。两范本推荐。有条件免税:A.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来自国际避税地,不予免税。B.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从外国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C.要求居民纳税人将其境外所得全部或部分汇回国内(2)扣除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扣除法将境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居住国汇总纳税时扣除,因此,只能减轻,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3)抵免法。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A.直接抵免。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或应由其缴纳的税款抵免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适用于:分公司在境外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抵免;法人公司在境外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抵免;自然人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B.间接抵免。用境外股息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以子公司名义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回国由母公司抵免,故称为间接抵免。分为一层抵免和多层抵免。一般符合:法人抵免;积极投资者且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A.全额抵免。B.限额抵免。三、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实行所得税法,把公司与股东分别视为两个纳税主体。(1)在公司环节消除:A.股息扣除制。对法人股东所收到的股息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股东收到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采用。B.分劈税率制。一般对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较低税率。日本C.间接抵免法。(2)在个人环节消除:A.归集抵免制。将股息已纳所得税(部分或全部)加上股东的股息一并作为纳税基数,计算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抵减股息已纳税额。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意大利等。B.分类课征制。对个人股东股息收入,不并入综合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按较低的税率专项征税。2.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居民、常设机构3.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5.税收无差别对待: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条款;资本无差别。6.相互协商程序7.税务情报交换2.4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自1983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中日税收协定2016年底,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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