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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税务筹划专题第一节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第二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筹划第三节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一、跨国公司与税务筹划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1)根据有关国家的税法、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缴税;(2)利用有关国家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最多的纳税减免;(3)利用国际避税地减少税收,特别是通过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和导管公司,减少税收负担;(4)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低税地区。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这一方法与跨国公司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和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关。二、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税务筹划三、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一)关联企业与转移价格转移价格又称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各单位之间,对相互交易所专门制定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例16-1】我国台湾某服装生产公司,利用在位于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的贸易中介基地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向加拿大销售产品。如果它利用转移价格的原理,就能减少整个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润被人为地集中在巴哈马群岛居民基地公司的账上,而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却对它征收不到任何税收(见图16-3)。(二)转移价格的动机1.税务动机(1)减轻跨国公司总体所得税负担【例16-2】乙国B公司是甲国A公司的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A公司生产100000件集成电路板,每件成本为10美元,并将这些集成电路板转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每件22美元的价格将其销售给公司非关联企业。如表16-1所示,无论A、B公司间的转移价格如何变化,A、B公司合并后的税前利润不变。当A、B公司间的转移价格由每件15美元升到每件18美元,从表16-1中可以发现,A公司的税前利润由40万美元上升到70万美元,B公司的税前利润由60万美元下降到30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A、B公司合并后的税收负担由42万美元下降到36万美元,合并后的净利润由58万美元上升到64万美元。(2)减轻预提税(3)减轻关税的影响(4)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2.非税务动机(1)支持关联企业打入和控制市场。(2)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3)规避外汇管制和转移资金。(4)避免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5)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6)在合资企业中获得过分利益。(三)转移价格的限制因素1.转移价格的内部限制因素(1)内部交易复杂性的限制。(2)各成员公司自身利益的限制。(3)公司雇员积极性的限制。(4)公司业绩考核的限制。2.转移价格的内部限制因素(1)国际双重缴税的威胁。(2)部门间收入冲突的威胁。(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威胁。(4)各国的反国际避税法规的限制。(四)各国政府对转移价格的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转售价格法。3.成本加价法。(五)预约定价制预约定价制(Advance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实际上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第二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筹划一、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一)转移价格1.货物购销。2.贷款往来。3.劳务提供。4.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5.固定资产购置、租赁与投资。(二)隐藏技术转让价款(三)资本弱化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跨国纳税人为了减少应纳税额,采用债权方式替代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二、中国的税收优惠与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对中国税收优惠效果的影响(1)扣除法。(2)免税法。(3)抵免法。【例16-3】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在中国的某经济特区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丙公司,目前丙公司的适用税率是15%,C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35%。假设乙跨国公司在某年度之内的营业所得总计为200万元,其中来自中国丙公司100万元,其余所得均来自C国,丙公司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15万元。设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缴税为X,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为Y。在不同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下,乙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很大的区别:扣除法:X=(200-15)×35%=64.75万元Y=64.75+15=79.75万元免税法:X=(200-100)×35%=35万元Y=35+15=50万元抵免法:X=200×35%-15=55万元Y=55+15=70万元(二)国际税收饶让对中国税收优惠效果的影响(三)国际税务筹划技术与中国税收优惠效果1.采用延期纳税技术,推迟将利润汇回母国,可以在跨国公司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和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情况下,使跨国公司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2.在国际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控股公司,由该控股公司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使跨国公司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和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先在国际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一家控股公司,由该控股公司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往该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作为介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中继站,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汇来的股息和筹集来的资金用于再投资,以赚取新的免税收入。三、“逆向税务筹划”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这种利润向低税国家或地区流动,也就是“顺向税务筹划”。“逆向税务筹划”往往有以下重要的非税务动机:(一)减少投资风险,追求整体战略利益(二)追求资金灵活流动(三)在合资企业中谋取过分利益四、中国的反国际避税措施(一)在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移价格方面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4.其他合理方法。(二)在融资利息方面(三)在劳务费用方面(四)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五)在转让无形财产方面第三节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一、电子商务的类型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为EC),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电子商务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以下几大类:一是BtoB(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涉及电子市场、商务平台构架两方面。二是BtoC(BusinesstoConsumer),即企业对消费者,基本上等同于电子化的零售。主要包括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货和付款以及无形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销售,供需双方可以在网上实现直接交易,又称直接电子商务等。三是CtoG(ConsumertoGovernment),即消费者对政府。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与成熟,消费者个人和政府间的事务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完成。四是GtoB(GovernmenttoBusiness),即税收电子化,企业能在网上完成税务申报、支付、传输证明等,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税务人员可以轻松解决数据处理审核问题。五是BtoG(BusinesstoGovernment),即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清单信息,企业以电子化方式来完成对政府采购的响应,二者在完全平等立场上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既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又可建立监督机制、避免腐败行为发生。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冲击(一)税收管辖权问题(二)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判定问题(三)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问题(四)税务管理问题三、电子商务的国际税务筹划(一)利用电子商务的隐匿性进行税务筹划1.避免成为居民公司。2.避免成为常设机构。3.规避税收地域管辖权。(二)利用电子商务的流动性进行税务筹划1.组建国际避税地虚拟公司。2.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callbackcenter)。3.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4.国际投资。
本文标题:国际税务筹划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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