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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依附于国家政权的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实施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权力.体现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税收管辖权是政治权力向经济领域的延伸.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强制力介入经济活动.•税收管辖权体现是政府的经济权益.是形成税收收入的权力依据.•税收管辖权具有自主性和主权约束性.•自主性是税收管辖权在主权范围内由国家自主制订并自主行使权力,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税制模式和制订自己的税收政策.•主权约束性是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得侵犯他国权力和利益,不得在他国行使税收强制力.同时,还有外交豁免权也形成对税收的主权约束.•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有可能发生冲突,冲突源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如本国居民取得境外收入等.•税收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权两种原则.•属人与属地两种管辖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意识及政治主权归属.•属人权产生于国家族群意识,而属地权产生于国家领地意识.两种主权意识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但均具有较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属人管辖权产生于国家族群意识.并最早运用于对本民族人民的政治管辖.在单一民族尤其是游牧民族的国家产生较早且具有很强的国民意识(如美英等国).•欧洲单一民族国家最早实行属人法管理.强调对本国公民,后来延伸至本国居民的保护与政治管理.虽然后来欧洲国家也适用属地管辖,但属人管辖权在司法活动仍居很高地位,并产生近代中国历史上的领事裁判权.•现代属人管辖权已经从公民管辖权延伸为居民管辖权,本身即体现了一些属地意识.而且由于各国疆域确定性增加和公民或居民的流动.在实践中属人管辖权也开始逊于属地管理权.•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体现就是对本国公民或居民进行税收管辖,称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使用居民管辖权,并有明确的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属人管辖权是基于对人的管理,在19世纪以前大多数国家实行公民管辖权,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采用以国籍确定管辖权.•但国籍管辖无法回避人员流动对行使管辖权的影响.1951年海牙国际会议发表调整国籍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强调居民管辖权,并作为海牙国际法庭处理相关问题的原则.•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连续居住为连接因素.各国间有很大的差异.•我国属人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将在我国连续居住满一年或具有固定住所为依据.认定居民纳税人,并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均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但对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且没有固定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仍然需要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属人管辖权最大的困难就是无法回避因人员的流动而造成的避税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居民的国籍和住所不确定性增强.公民和居民作为有效的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不断弱化.•发达国家常用福利制度,发展中国家常用税收优惠引诱高收入人员的跨国流动.•一些跨国公司和自然人纳税人不仅迁移改变国籍和住所,甚至通过无国籍化方式进行避税.•属地管辖权则产生于国家领地和治所意识.并最早运用于对封建领地范围内的政治管辖.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农耕民族的国家有很强的国土文化.•中国等东方国家最早实行属地法管理.强调对本国领土内的公民与财物的管理.这固然有利于对外来民族的吸收和同化管理.但对人和物的对外流动具有排斥性,对华侨利益保护和对外开放有一定消极作用.•中世纪和中国历史上的属地原则又称为绝对属地原则.不承认领地和治所外的其他权力.强调税收等法制适用于领地和治所范围内的所有的人和物.完全排除了与他国税收管理辖权发生冲突的可能.•而现代属地原则在人和物的流动中进行有所区别的管辖.对物体现为绝对属地管理.物及因为物产生的收益,实现完全的属地征收.而对于人.则较具有弹性.对来源于属地的收入实行属地征收.而对属地外收入则有一些区别.承认收入来源国的预提税管理.收入来源国管辖优先于劳务地管辖.•二十世纪以来伴随各国主权意识的加强.属地管辖权也得到加强.由于各国疆域的确定性和公民或居民的流动性.在实践中属地管辖权逐渐取得了优先的地位.•属地管辖权运用中有更丰富的表现:属地管辖权有相对于物的属地管辖权和相对于人的属地管辖权.•相对于物的属地管辖权又有财产税管辖权和商品税管辖权.•相对于人的属地管辖权有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劳务管辖权.此外居民管辖权具有一定属地意识.•财产税属地管辖权因为有不动产和动产的差异.各国实践中还有同则主义和异则主义.•同则主义强调不动产和动产的都适用财产所在地的属地管辖权.而异则主义则强调不动产由财产所在地属地管辖,而动产由财产所有人的居住国管辖.•同则主义与异则主义实际体现对动产属性的认识.不动产从属地域,而动产从属所有人.承认从属差异即为异则主义.•物的管辖权还有一种商品税管辖权.商品在国家间流动.客观形成原产地国与目的地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可认为是动产管辖权的特别表现形式.•目的地管辖权是指商品消费国对商品的税收管辖权.而原产地管辖权是指商品生产国对商品的税收管辖权.•目的地管辖权优先于原产地管辖权,在关税中体现为进口国征关税和出口国退税.•从理论上看.由于流转税经转嫁后的税收归宿,主要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目的地管辖权居于主流.•从实践中看.由于商品在目的地最终消费完成运动过程.目的地管辖权是一种终端税收管理权.消费者购买完成最后的价值支付.•早在重商主义时代,对商品征收流转税就有奖进限出原则,大多数出口国放弃对出口商品征税权.甚至实施退税.而进口国征收关税及附加税.•但是出口国放弃原产地管辖权,源于本国商品竞争力及相应的就业和外汇收入考虑.•实际上出口国更具有主动权.因为出口关税在前,进口关税在后,各国可以对资源性商品有原产地管辖权.可以实行配额管理或征出口关税.•我国与欧盟服装争端中,应对欧盟惩罚性关系,我国启用配额管理和征收出口关税,对出口自动设限.•相对于人的属地管辖权主要是行为地管辖权又称劳务的属地管辖权.•行为地管辖权是对属地内人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管辖的权力.在所得税中具体表现为劳务所在地管辖.•相联系的还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对属地内的价值收入分配进行管辖的权力.在所得税劳务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一般都更具有优先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各国预提税管理.•属地兼属人管辖权,是基于全面主权的税收管辖权.•属地兼属人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财物与人实施管辖,同时也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实施管辖.•发达国家率先采用属地兼属人管辖权,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后.发展中国家相继取得全面主权后,大多采用了属地兼属人管辖权.•但仍然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采用单一属地管辖权.如中国香港.•全面主权和属地兼属人管辖权,必定引起各国管辖权的重叠.进而也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不能认为实行单一的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就不会形成重复征税.•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属地和属人概念并不一样,而且都按有利于本国利益进行规范.实行单一的属地属人管理,仍然会形成重叠.•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亚罗号事件,仅仅因为法国国旗,引起与法国的管辖权纠纷.•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均拥有征税权.•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负担,影响国际经济合作和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效解决重复征税有利于相关国家的实质经济利益,并成为各国的共识.•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及国际税收协议产生的最初原因.•二.税收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原则.•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是治所与税源一致性.政治管辖权与税收管辖权一致.税收管辖权从属于政治管辖权.并因为税收管辖而产生政治义务.•国内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及调节对象看,应被视着公法,虽然涉及私人利益的调节,但是以国家为主体,并调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在国内税收管辖权中体现公民遵守并尊重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公法(publiclaw):调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私法(privatelaw):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国际税收中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则具有国际私法的性质.从法源上看各国税收管辖权仅仅来源于各自独立的立法活动.而他国利益相对独立并没有法律的从属关系.•国际私法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必定引起适用相关国家法律规范的分歧与冲突.进而形成冲突法.•冲突法是以调整法律冲突为直接对象的法律规范,在国际税收中则指某种有关税收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1834年美国法学家斯托里提出国际私法概念和冲突法准据法等一系列国际法相关范畴,从法学理论和实践阐述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理论,并具有国际法的意义.•准据法则是指冲突法所援用的据以确定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准据法借助连接因素具有引导冲突法,具体指明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意义.•冲突法和准据法之间需要连接因素.连接因素指法律适用选择中,作为媒介的相关要素.•连接因素是指与法律适用相关的人或物,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的人或物的所属关系则指向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活动中确定具体的征纳关系.•具体涉税活动中的主体及客体中属人和属地关系,就属于连接因素。•冲突法/连接因素/准据法将属人法与属地法原则指向具体的适用规范.并提供了国家间协调的原则.•在冲突法准据法中确认顺序优先的原则,称为决胜法.•我国大多数税收协议中有决胜法说明.如某税由属地或属人所在国优先征收。但也有一些双方税务机关协商解决的说明,如一些例外情况。•处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有:•第一.相互尊重主权原则.主权是各拥有主权的国家对辖区内的人和物的各事件行使有效管理的权力.尊重主权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是建立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都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但由于人和物的流动会形成国家间的权力重叠.解决冲突需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并协议解决冲突.•第二,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指国际税收关系中要国家间及涉及的纳税人公平处理税收负担.纳税人不能因跨国经济活动而增加税负.相关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都要公平地得到体现.•效率原则指国际税收关系中要促进国际分工合作.推动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减少各国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超额负担.•第三.行政原则.•国际税收关系要使用统一国际税收概念和表述,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国家间要进行税务信息的充分交换与税务行政的支持.•国家间行政协助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各国实践•属地确认具有相对明确的规则,各国间较少有争议:•属地确认一般有行为地/财产所在地/收入来源地等;相对于商品贸易有目的地和原产地;移动性强较为特殊的有国旗国和单据所在地等确认原则.•具体确认有境内说明和其他特殊说明.•属人原则确认各国间有较大的差异:具体差异表现在居民相关概念和居住相关概念的认定原则上.•与居民相关的概念有居民非居民.居民中又分为临时居民与永久居民.确认不同性质居民的依据则是住所和连续居住时间•与居住相关的概念有住所和连续居住,住所有固定住所/习惯性住所和永久性住所.连续居住则间隔低于规定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居住时间,按连续居住时间分为90天原则/183天原则/一年原则/五年原则•不同性质的居民承担纳税义务有区别居民一般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属地原则实践中的热点是预提税各国间的差异.国际惯例是对资本性收入征收预提税,不对营业性收入征收预提税.但各国对资本性收入的认识不同,对税前税后资本性收入处理也有差异.•属人原则实践中的热点是居民认定和常设机构认定.国际惯列按习惯性居住认定居民,对机构和常设机制的认定,有很大的差异.•英美国属于海洋法系的国家.他们依照判例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居民认定规则.并经历了从住所规则ResidenceRules到居所规则DomicileRules的认证过程.•英国将自然人分为四大类.有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其中居民按183天原则确认和其他原则确认.而普通居民则年复一年地居住于英国.居民中在英国购买或长租住所度假工作.不认定为普通居民.而普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学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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