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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2.1.1税收管辖权含义税收管辖权(jurisdiction)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上,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不论取得所得的是本国人or外国人。按属地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或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权。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不论所得的来源是本国or外国。按属人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属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可进一步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国民)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可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居/地)、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中国及大多国家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包括本国居民&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拉美国家马来西亚中国HK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USA、利比里亚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resident)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非居民non-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各国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判定标准两大类:主观意愿标准;事实与境况标准。具体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1.住所标准税收上的住所一般是财政住所住所(domicile)是民法上的概念,指一个人的法律家园(legalhome),一般是一个人固定或永久性的居住地。有些国家把住所分为:原始住所、选定住所、从属住所。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183天,恭喜他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澳大利亚(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比利时(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巴西(1)持有巴西的长期签证;(2)因签订有就业合同而持有巴西的临时签证;(3)任何12个月中在巴西停留满183天。(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全年可使用的住处、有银行帐户、信用卡以及个人财产;(2)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或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丹麦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1)在丹麦注册成立;或(2)实际管理机构在丹麦。法国(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国注册成立。德国(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希腊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1)在希腊注册成立;或(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印度(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册成立;或(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爱尔兰(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停留了224天以上。(1)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在爱尔兰。(2)在爱尔兰注册成立。意大利(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3)在一个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上。(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或(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或(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或(2)注册办公地点或公司总部在日本。韩国(1)在韩国有住所或至少1年的住房;(2)在韩国有1年及1年以上的就业岗位。(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或(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卢森堡(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2在卢森堡连续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马来西亚(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连;(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墨西哥在墨西哥安家,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荷兰(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住意向;(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3)实际管理机构在荷兰。新西兰(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或(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或(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挪威(1)有在挪威长期居住的意愿;(2)在挪威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挪威注册成立;或(2)有效管理或控制中心在挪威。葡萄牙(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葡萄牙累计停留183天以上;(2)在葡萄停留时间不到183天但拥有习惯性的住所。(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或(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3)在评税年度的上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或(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或(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在瑞士注册成立;或(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泰国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中在泰国累计停留满180天。(1)在泰国注册成立;或(2)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行为。英国(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国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美国(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韦唯为何在瑞典被指控涉嫌逃税?2009年瑞典税务机关指控韦唯涉嫌逃税,并试图冻结她5000万瑞典克朗(约¥4500万)的资产。原因:2004-2008年,韦唯每年在中国各地办巡演收入约2900万瑞典克朗,但从未向瑞典税务部门申报。经纪人:韦唯一直是中国人,个人所得税交给中国税务部门,没有义务向瑞典交税。CASE:英国度过的夜晚都要缴税?2006富商罗伯特.盖恩斯.库珀,现年69岁,出生于英国波克夏郡雷丁市,1958年做投币式自动唱机生意起家,如今拥有一家在加拿大的房地产公司、一家在塞舌尔的塑料工厂和一家位于意大利的医学产品公司等产业,并于1976年获得在塞舌尔的居住权。根据英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分为英国居民和非居民。英国居民要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一切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英国国内的所得纳税。一个纳税人在某纳税年度内在英国累计停留达到183天,即成为英国居民。如果纳税人当年在英国停留不足183天,但在前后的连续4年中每年平均在英国的天数达到91天或以上,那么他也是英国居民。许多英国富豪利用上述条款,取得“非居民”资格,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向法庭出具的报告称,库珀到处旅行,每年在飞机上可能要呆150天,但“至关重要的是”,他同英国的波克夏郡和牛津郡有密切关系,这位拥有老爷车、名画和古董枪的富豪在那里出生、上学,在那里结过两次婚,买过两栋房子,投资至少两个农场,还拥有多家公司的办事处。此外,库珀保留着英国劳斯莱斯车主俱乐部的成员资格,并定期回国参加皇家赛马会和打猎活动,他的一个现年8岁的儿子在伊顿公学就学,儿子13岁~18岁的照料费也被预先支付,这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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