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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避税(TaxAvoidance)1998年版《国际税收辞汇》: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bylegalmeans)减少其纳税义务(taxliability),通常含有贬义。Taxavoidanceinvolveseffortsbyindividualsandcompaniestotakeadvantageofloopholesinthetaxlawsor,wheresomedoubtexistsastotheinterpretationofataxlaw,tobenefitfromthatdoubt.Itislegal,ifsometimesonly“technically”legal.分类问题(1)刘剑文的观点国际避税国际逃税转移定价避税港滥用税收协定其他国际税收筹划违法行为合法行为(2)减轻税收分担的行为合法节税(taxsaving)----合法脱法避税(taxavoidance)----技术上合法违法逃税(taxevasion)----违法国际避税(Taxavoidance)定义: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采取合法形式的公开手段达到规避、降低或延迟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逃税(Taxevasion):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其跨国所得所应负担之纳税义务区别国际避税国际逃税利用条件利用各国现行税法的差异和不完善之处利用国家间税收管理与合作存在的困难采取手法公开,不违反现有税法隐蔽,违反现有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目的谋求在不触犯税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纳税人义务逃避税法或国际协议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法律后果当事人未直接触犯法律规定,无法像逃税般追究纳税人责任经查明属实,纳税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国际避税的成因主观原因,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客观原因,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2)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3)避税港(TaxHeaven)避税港定义: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国际避税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语国家称其为“避税港”;法国人叫它“财政天堂”;德国人则习惯称它为“税收绿洲”;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忌讳避税地一词,往往自称为“金融中心”。避税地的认定一些国家出于反避税斗争的需要,在本国税法中规定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其中有的国家还根据所制定的标准开列出了国际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凡本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地区)中的受控子公司进行交易税务部门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要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这种做法是出于税务管理上的需要来界定国际避税地。(1)美国政府观点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提出避税地特征①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低;②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③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④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⑤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2)日本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3)德国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4)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一)政治和社会稳定(二)交通和通讯便利(三)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四)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避税天堂”黑名单黑名单(目前还不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逃税天堂):哥斯达黎加、菲律宾、马来西亚和乌拉圭。灰名单(已经表示合作,却没有落实到行动,没有签署国际协议):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新加坡、智利、开曼群岛、摩纳哥、文莱、列支敦斯登、摩洛哥、巴哈马、百慕达等38个地区或国家。避税港的六大模式一、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属这一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主要有巴哈马、瑙鲁、百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新喀里多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等。其中以巴哈马邦和百慕大最为典型。二、免征境外所得税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类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其中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三、免征某些所得税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主要有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岛南部的格林纳达,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鳄鱼岛和科威特等。四、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于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属于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其中可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巴巴多斯为例。五、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瑞士(一些州和市除外)、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等。其中可以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为典型。六、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也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对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实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不仅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还可用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收负担的目的,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指为国际避税港。其中可以卢森堡和英国为例。避税的方式一、内部定价—以低价从母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向基地公司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提供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而以高价从基地公司向其它子公司或公司转让上述资产,从而人为地降低降低高税率国家里的公司利润,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或零税率的避税港二、递延避税—基地公司被人为转移的利润按常规应予分配并汇回母公司,按母公司所在国的高税率交纳所得税,为避免这种情况,基地公司的利润长期不予分配,而不正常地保留在基地公司里,使母公司免区这笔利润的所得税。三、异常借款避税—一般利息预提税率都低于公司所得税率,所以基地公司将其聚集的利润不以股息分配回母公司,而以债权形式借给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从中获得避税好处避税工具境外贸易公司:有的从事实际商业活动,有的并不从事实际商业活动,而仅仅是一个虚拟的营业地,进行一种名义上的活动。境外专利控制公司:将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集中由境外公司控制,即有利于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保护,又可以用来避税。境外专属性保险公司:附属于某个企业集团的室内保险公司,由非保险组织创立并拥有,它可以在集团公司内部筹集大额保险基金,对集团内各成员的劳动风险进行保险和再保险。境外财务公司:用于在全球范围内筹措资金,又充当同一集团内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中介人。境外财务公司的设立可使跨国公司有效地达到避税目的。境外控股公司:母公司会在某个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个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持有其余海外子公司的大量股权,并掌握决定性的表决权,以切实控制这些海外子公司,这种公司就是境外控股公司避税港对策税制立法的基本内容:1)对避税港规定一定的条件2)规定本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就属于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范围3)对设在避税港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有的列入避税港对策税制的适用范围,有的则可排除。4)西方国家通常仅就在本国注册的公司或在要国居住的纳税义务人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即实行居民管辖权5)对凡符合避税港对策税制适用范围的子公司,对其保留利润中按股权应归属母公司的利润和股息收入合并到母公司一并纳税。
本文标题: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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