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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法-合同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以及近、远期影响,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正被中国公众与媒体热切关注。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特征,有专家解读为“向劳动者一边倒”,引起网民议论纷纷。在笔者看来,认为新劳动法“向劳动者一边倒”的看法并不严密。其主要缺陷有二。其一,对“劳动者”的概念做了狭义的理解,似乎雇主方、用人方不属于“劳动者”。其实,这里的“劳动者”仅相对于“资方”而言,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和学术上,我们的社会也并没有谁认为“雇主不是劳动者”。其二,“一边倒”的说法给人以法规“不持正”之感,但这个“一边倒”是相对于旧劳动法而言。在以往,几乎所有的社会力量都向“资方”一边倒,倾斜过重、过偏乃不争之事实,劳资对立的严峻态势,也主要出于对资方缺乏制约而成。这种情势下,新法的“反向倾斜”,就有了纠偏和“持正”意义。至于认为新劳动法“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看法,无论从道义还是效益规律的角度考察,都站不住脚。正常经济、政治生态中,有利于员工安心生产并发挥其积极性,也就有利于企业和雇主;雇主和雇员在利益上达成一致,本是正规企业、正常雇主所追求的局面。而就业者也不会热心于搞垮企业、损害雇主或频频跳槽,因为这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并不相关。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是企业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无视劳动者人权和福利的企业,或者一旦正常对待劳动者就会陷入困境的企业,尽管破产好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进步意义明显,但根据现实的中国国情,还应谨慎评价。客观地说,仅是“字面上的进步”。实事求是地讲,对新旧劳动法均有所顾忌的雇主,还是些“比较好的少数”。一般情况下,资方对雇员权益的践踏,是轮不到劳动法费神干预的:员工往往在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就被老板“解决掉”了。简单地说:新劳动合同法在内容方面的进步性不是问题,而实践中有无利于劳动者的执行和落实才是问题。
本文标题:解读新劳动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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