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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所得如何交税?2004-12-8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不仅其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要征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03月08日和1998年08月12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境外所得征税与对境内所得征税有很多不同。首先体现在纳税期限上。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一般按年度缴纳。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一致,纳税人可以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自行纳税的个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的,则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款的征缴方式与境内相同,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缴纳。如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并且其所得是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为纳税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其所得是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者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对境外所得征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最关心恐怕是纳税额了。与境内征税不同,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很可能在来源国已征过个人所得税了。因为收入来源国可以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该收入征税。这样同一笔收入很可能被征两次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我国一方面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一方面也单方面制定了一些避免规定。如某一收入在国外已被征过个人所得税,则按以下原则抵扣所得税款:1.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高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亦称为“抵扣限额”),2.则该笔所得不3.须在境内另行纳税;4.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低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5.则应在境内补足上述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A国取得年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2该员工来源于A国的收入在境内的应纳税额为900元,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低于在国内的应纳税额,因此800元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900-800)。(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需说明三点,一、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已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二、进行税款抵部,纳税人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三、纳税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此外,对境外所得征税还有一个汇率问题。我国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如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则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外派人员境外个人所得税问题2008-5-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外派到境外工作的人员也随之迅速增多。本文主要对外派人员的境外所得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与探讨,希望“走出去”企业对相关问题有更好的了解。这里所说的外派到境外工作的人员指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境外所得主要指工资、薪金。国内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的外派工作人员在境外提供劳务所得是否需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薪酬,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国法律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这里重点讨论居民纳税义务人,此类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由此不难看出,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属于中国居民,3所以外派到境外工作人员属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境外所得需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都非常熟悉纳税人受雇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由雇用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国法律其实行双重管理办法。一是代扣代缴。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二是自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包括对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规定。所以外派境外员工所得,无论在国内支付还是在境外支付,同时都需要代扣代缴及员工自行申报两种形式,而不是一个可以替代另一个的关系。对于国内一般员工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l,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相关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外派到境外工作人员,一般享有较高的境外津贴、补贴,如果按国内标准,必然会增加税额,减少员工的实际收入。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在立法时考虑到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即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所以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一些企业以为通过国外支付的办法,可以帮助员工“避税”,以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实际上这种行为不是避税,而是逃税。避税是符合税法的形式,逃税则不符合税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合法避税,首先需要对我国及外派员工所到国或地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了解,我国是否与对方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避免主观判断造成双重征税或逃税处罚,增加员工的实际税额。签订税收协定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相关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如果巴基斯坦当局根据当地的税法要求外派人员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税收优先原则要求为其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谋求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日本、美国、越南等近八十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另外,对于纳税义务人在未行税收协定国家和税收协定要求在当地纳税所取得的境外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境外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国内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个人所承担的税收成本不变;相反,则可以通过增加在国内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少境外支付,’整体上降低员工的税收成本,在考虑扣除境外已缴税额上起到一定的纳税筹划作4用。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否则不予申报扣除,会增加员工的税收成本;同时要注意对方国家是否有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收饶让原则视同境外已征税额在国内予以抵免。另外,国内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在对外派人员境外所得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充分享受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也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完成相关的义务,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相关的处罚中,要注意几个问题:—是《行政处罚法))要求“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如果外派人员的境外所得,纳税义务人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扣缴义务人未进行代扣代缴,那么是不是对未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了处罚,就免于对未进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处罚,或对未进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处罚就免于对未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实际上应扣未扣税款与纳税人未纳税申报是两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二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不需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加收滞纳金。200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739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重视了。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现行法律法规解析作者:Paul来源:原创日期:2010-1-15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引进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规定:例如“中国税务居民”、“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等等。另外,在境外所得税抵免(“foreigntaxcredit”)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以前旧税法下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抵免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日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我们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正在进一步拟定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具体实施加以指导。在各界对此
本文标题:境外所得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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