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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制度宣导风控合规部(审计部)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123主要内容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是国务院针对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审时度势、科学研判,做出的重要决策。去年11月17日,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在金融系统内开展“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保监会经过半年多的扎实工作,专项检查已经顺利结束。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和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1、财务资料不真实的问题。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很多企业有四本账,一本账给上级领导看,一本账给工商税务看,一本账给审计机构看,还有一本账给自己看。财务资料不真实的现象相当程度地存在,不仅有假保费、假理赔、假客户资料,连一些营销员的资料都是假的。财务数据不真实,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是保险公司员工或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牟利而造假;第二类是下级机构为了欺骗上级机构而造假;第三类是保险公司为了应对税务和审计部门而造假;第四类是公司管理层为了应付股东而造假;第五类是保险公司为了应付监管机构而造假。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2、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一是“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二是机制设置不完善。三是关联交易管理缺失。四是内审建设滞后。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3、市场行为方面的问题。一是虚列费用。二是虚假承保。三是虚挂保费。四是虚假理赔。五是虚假批退。4、资金运用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产品指标不合规或信用评级不达要求。二是操作不规范。三是银行存款和另类投资领域不合规。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5、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一是软硬件故障问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二是自主研发能力不足。三是病毒攻击和网络渗透等外部威胁形势严峻。四是保险企业灾备建设进度和分布不均衡。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6、偿二代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第一代相比,从规模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监管规则和技术标准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与市场结合更加紧密,对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管控能力要求更强,监管处罚措施更严格。从今年1季度偿二代的运行情况看,共有13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其中,财产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7家,再保险公司3家。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不达标公司增加了11家。总的来看,偿二代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有所增大,尤其是对人身险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影响更大。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从保险公司看,粗放的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一是规模导向。以保费论英雄,跑马占地式经营还普遍存在。二是重业务、轻管理。三是重承保、轻服务。四是习惯人治、不敬畏法律。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从监管机构看,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能力有待增强。一是有些制度法规和政策滞后于实践,甚至脱离实际。二是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三是监管执法不严、人情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从外部环境看,社会上的一些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也会对行业产生影响。一是借办理保险业务拿回扣、要好处费等“潜规则”盛行。二是部分领域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加大了公司违规风险。三是输入性案件风险上升。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为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控合规,防范经营风险,惩处违规行为,公司出台了两项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依据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而制定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公司发生的尚未构成保监会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内部责任追究办法两个办法目的是使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落地实施有章可循。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一)原则本办法是对尚未构成《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案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基本管理模式1.作为公司整体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总法,本办法做了原则性的制度设置,采用了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的追究标准,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实施。2.充分尊重条线管理自主权,各职能部门在本办法框架下制定各自条线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在职权范围内可先行处理。3.分支机构对本级内设部门和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追责,但对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委派制干部员工、案件性质恶劣、监管部门要求总公司处罚等四种情况应当由总公司直接追究。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一)原则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二)基本管理模式1.总公司负责对全公司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案件进行问责。2.尊重条线管理自主权,公司相关部门可制定条线管理政策,涉及问责事项时,应以本办法为指导原则,以保持问责标准的一致性,或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案件问责的,条线主查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罚建议,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一)原则本办法是对尚未构成《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案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基本管理模式1.作为公司整体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总法,本办法做了原则性的制度设置,采用了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的追究标准,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实施。2.充分尊重条线管理自主权,各职能部门在本办法框架下制定各自条线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在职权范围内可先行处理。3.分支机构对本级内设部门和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追责,但对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委派制干部员工、案件性质恶劣、监管部门要求总公司处罚等四种情况应当由总公司直接追究。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三)框架结构及各部分核心内容1.第一章总则。介绍办法的目的、原则、追究事项定义以及适用范围。2.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和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事项是指未构成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扣减绩效薪酬、降低薪酬标准、扣减可用费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违规行为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3.第三章责任追究标准。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一般规则按照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的不同区分司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违规行为案件制定追责标准(针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对管理责任人的追责标准进行了单独设置。特别规则考虑到财务、业务、承保、理赔、消保、印章管理模块对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性,对频发、易发违规行为的工作区域追责标准进行了明确。责任追究标准按照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原则实施。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4.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公司各类检查、日常管理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发现部门填写相关情况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登记表》,经风控合规部(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先后经《责任追究告知书》、《责任追究决定书》两道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期间赋予被追究责任人申诉的权利。在后续管理方面,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落实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5.第五章附则。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条线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一)销售人员行为管理1.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并告知客户所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6.保险公司应及时纠正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其保险产品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其拒不改正时,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7.保险营销售员手续费支付必须在制度和系统上实现“跟单、跟渠道、跟账、跟卡”,严禁在财务系统或资金支付环节手工直接录入或修改手续费支付信息。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二)一般承保规则1.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2.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承保。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4.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5.保险公司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不得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三)车辆保险业务管理交强险业务管理1.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2.交强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5.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6.保险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7.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8.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不得混用。商业车险管理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四)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综合管理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严禁随意划分危险单位。大型商业保险与统括保单业务1.保险公司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前应按规定备案法人授权书。2.共保集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及其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3.经营大型商业保险,严禁违规共保、贴费分保。4.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5.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对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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