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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政策讲解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境内销售货物(包括以物易物、以货抵债)1、货物: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一讲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二)境内提供应税劳务1.加工: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2.修理修配: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三)进口货物(四)视同销售行为(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并不以非应税劳务是否单独记帐核算为依据。3、兼营的非应税劳务:(1)征税依据(2)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4、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5、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二、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具体规定:1、境内销售货物,以销售者为纳税人。2、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劳务的提供者为纳税人。3、进口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三、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3、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讲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的一般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二、增值税的税率的特别规定:(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税率从高。(二)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征收增值税的,其非应税劳务的税率依据货物而定。如果有不同税率的货物,其非应税劳务的税率从高。1.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2.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3.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4.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5.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三、增值税的征收率:1.小规模纳税人3%2.一般纳税人生产自来水等货物,也可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3.寄售物品的销售、典当业的死当的物品、免税品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4%;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一、销售额(一)销售额的一般概念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A、销售额是一个税法概念;B、来自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三讲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九)混合销售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三、销售额的其他规定1.价税合并收取的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3.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4.核定销售额(1)无价和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其他核定A、混合销售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核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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