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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增值税条例细则修改的有关内容讲解2009.2.18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扩大内需、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规范的增值税制在我国正式施行,也标志着生产型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实施。我国增值税是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值税税制在实施中日益暴露出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符合的弊端。(1)在抵扣范围方面(2)在纳税人方面(3)在税收优惠方面(4)在征税范围方面全球性金融危机则成为此次增值税改革最强劲的刺激之一。(1)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甚至部分国家出现经济衰退迹象,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中国自然不免牵涉其中。(2)由于我国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较高,伴随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对以加工出口贸易为特点的中国企业形成了巨大压力。增值税改革中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也是改革呼声最高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而实施税收政策,同时此项政策也是一项积极的财政政策。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一)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2008年8月1日,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二)2009年1月起在全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随着增值税转型试点的逐步推行,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一)增值税转型政策,需重点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二是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四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五是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六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七是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适用税率的规定。(二)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加以清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三)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东北、中部等地区试点办法的异同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009年实施的转型改革与试点办法有所不同:一是新购进机器设备,不考虑本年内企业是否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是否存在增值税增量均可实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三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抵扣凭证,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影响从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经济结构、投资规模、物价以及进出口贸易等所产生的效应也不相同。1994年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从宏观经济到企业微观发展诸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看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来看从对行业的影响来看从对企业的影响来看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回应了全球经济危机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外在挑战,更是完善税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六、增值税条例细则的修订(一)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条例细则修改1、为增值税转型确立法律依据;2、将部分已经操作的、超越老的条例细则规定的内容上升到条例细则;3、为解决申报时间紧的问题,适当延长申报时间确立法律依据;4、为今后增值税立法奠定基础。(二)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原条例二十九条调整后的条例为二十七条新增条款:1、第八条第四款:增加了“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条款是将财税字[2008]114号文的规定,上升到条例。增加了“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条款。2、第十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之外。第五款:增加了“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明确了进项不得抵扣货物和免税劳务的相应运费,也不得抵扣。3、第十三条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项内容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4、第十八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此条款是将原细则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升为条例。5、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明确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6、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7、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增加了“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与面上企业一致。重点修订条款:1、第八条第三款:“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条款是将财税[2002]12号文、105号文的有关内容上升到细则。增加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均作为抵扣凭证。变化:原沪国税流(2002)80号文规定,“如果取得的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4%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其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3%”的规定相应废止。2、第十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相关的应税劳务”,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3、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先的4%、6%统一调整为3%,一方面为了考虑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应有所调整;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征管,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此项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质性利好,特别是制造业税率降低一半。4、第十三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说明这类企业资格认定是由企业主动申请提出的。5、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起征点的部门有变化,同时明确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征增值税。6、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7、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加了“索取”一词,取消了原来符合专用发票条件一律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意味着,发票开具方可能根据现实情况选择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8、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但在细则中明确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此办法,具体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申报纳税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与所得税保持一致。(三)删除条款:1、删除原第十条第一款“购进固定资产”。意味着为增值税转型确立法律依据。2、删除原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此条款实际已不执行。3、删除原第二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内外资企业流转税政策已经一致。4、删除原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本文标题: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增值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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