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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CECS41∶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2年6月20日前言硬聚氯乙烯管是目前国内外都在大力发展和应用的新型化学建材。具有重量轻、耐压强度好、输送流体阻力小、耐化学腐蚀性能强、安装方便、投资低、省钢节能、使用寿命长等特点,作为建筑给水管道,可缓解我国钢材紧缺、能源不足的局面,经济效益显著。本规程参考、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施工经验及国内试点工程的经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施工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现批准《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CECS41∶92,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第一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二节管道水力计算第三章材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质量要求与检验第三节贮运第四章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塑料管道配管与粘接第三节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的螺接第四节室内管道的敷设第五节埋地管道的铺设第六节安全生产第五章检验与验收附录一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系统节点安装推荐示意图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给水温度不得大于45℃,给水压力不得大于0.60MPa。给水管道不得用于消防给水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内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第1.0.3条给水管道的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的要求。用于建筑内部的管道宜采用1.0MPa等级的管材。胶粘剂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1.0.4条管道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第二章设计第一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2.1.1条管道一般宜明设,但在管道可能受到碰撞的场所,宜暗设或采取保护措施。第2.1.2条明敷的给水立管宜布置在给水量大的卫生器具或设备附近的墙边、墙角或立柱处。第2.1.3条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贮藏室,不得穿越烟道、风道第2.1.4条给水管道敷设于室外明露和寒冷地区室内不采暖的房间内时,在有可能冰冻或阳光照射处应采用轻质材料隔热保温。第2.1.5条水箱(池)的进水管、出水管、排污管、自水箱(池)至阀门间的管段应采用金属管。第2.1.6条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外墙处应设金属防水柔性套管。第2.1.7条管道穿过屋面处,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第2.1.8条明敷管道与给水栓连接处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1.9条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架)平行敷设时,宜沿沟(架)边布置;上下平行敷设时,不得敷设在热水或蒸汽管的上面,且平面位置应错开;与其他管道交叉敷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用金属套管保护。第2.1.10条给水管道应远离热源,立管距灶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与供暖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00mm,且不得因热源辐射使管外壁温度高于40℃。第2.1.11条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管道直线长度大于20m时,应采取补偿管道胀缩的措施。第2.1.12条支管与干管、支管与设备容器的连接应利用管道折角自然补偿管道的伸缩,最小自由臂的长度可按第2.1.15条计算确定。第2.1.13条管道伸缩长度可按式2.1.13确定:第2.1.14条管道计算温差可按式2.1.14确定:第2.1.15条最小自由臂长度可按式2.1.15确定:第2.1.16条建筑物内立管穿越楼板和屋面处应为固定支承点。第二节管道水力计算第2.2.1条给水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可按图2.2.1确定: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沿程水头损失的25%计。第三章材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生活饮用水塑料管道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应具备卫生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文件。第3.1.2条管材和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生产厂的名称和规格。包装上应标有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第3.1.3条胶粘剂必须标有生产厂名称、出厂日期、有效使用期限、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第二节质量要求与检验第3.2.1条管材与管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材和管件的颜色应一致,无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二、管材和管件的内外壁应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严重的冷斑及明显的痕纹、凹陷;三、管材轴向不得有异向弯曲,其直线度偏差应小于1%;管材端口必须平整,并垂直于轴线;四、管件应完整,无缺损、变形,合模缝、浇口应平整,无开裂。第3.2.2条管材和管件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第3.2.3条管材在同一截面的壁厚偏差不得超过14%;管材的外径,壁厚及其公差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第3.2.4条管件的壁厚不得小于相应管材的壁厚。第3.2.5条管材和管件的承插粘接面,必须表面平整、尺寸准确,以保证接口的密封性能。其承口尺寸应符合表3.2.5的规定。第3.2.6条塑料管道与金属管配件连接的塑料转换接头所承受的强度试验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的试验压力,其所能承受的水密性试验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其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管件结构尺寸表》的规定,螺纹应完整,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不得在塑料管材及管件上直接套丝。第3.2.7条胶粘剂应呈自由流动状态,不得为凝胶体,在未搅拌的情况下,不得有分层现象和析出物出现:不宜稀释。第3.2.8条胶粘剂内不得有团块、不溶颗粒和其他影响胶粘剂粘接强度的杂质。第3.2.9条胶粘剂中不得含有毒和利于微生物生长的物质,不得对饮用水的呋、嗅及水质有任何影响。第3.2.10条胶粘剂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径≤63mm:粘度≥0.09Pa·S(23℃);管径≥75mm:粘度≥0.5Pa·S(23℃)。二、剪切强度≥6.1MPa(23℃,固化72h后)。三、最低静压水密性强度:4.2+0.20倍公称压力下保持15min不漏水。第3.2.11条管材和管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进行规格尺寸及必要的外观性能检查。如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应按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由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第3.2.12条不得使用有损坏迹象的材料。长期存放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技术鉴定或复检。第三节贮运第3.3.1条管材应按不同规格分别进行捆扎,每捆长度应一致,且重量不宜超过50kg:管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装箱,均不得散装。第3.3.2条搬运管材和管件时,应小心轻放,避免油污。严禁剧烈撞击、与尖锐物品碰触、抛摔滚拖。在寒冷地区的冬季,需特别注意。第3.3.3条管材和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简易棚内,不得露天存放;距离热源不小于1m。第3.3.4条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垫物上。支垫物宽度不应小于75mm,间距不应大于1m;外悬端部不应超过0.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管件应逐层码放,不得叠置过高。第3.3.5条胶粘剂和丙酮等清洁剂应存放于危险品仓库中。现场存放处应阴凉干燥,安全可靠,严禁明火。第四章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管道的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已进行技术交底;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贮放场地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第4.1.2条管道安装前,应了解建筑物的结构,熟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其他工种的配合措施。安装人员必须熟悉硬聚氯乙烯管的一般性能,掌握基本的操作要点,严禁盲目施工。第4.1.3条施工现场与材料存放处温差较大时,应于安装前将管材和管件在现场放置一定的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第4.1.4条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材料的外观和接头配合的公差进行仔细的检查,必须清除管材及管件内外的污垢和杂物。第4.1.5条管道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等有机污染物与硬聚氯乙烯管材、管件接触。第4.1.6条管道系统安装间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随时封堵。第4.1.7条管道穿墙壁、楼板及嵌墙暗敷时,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槽。其尺寸设计无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预留孔洞尺寸宜较管外径大50~100mm;二、嵌墙暗管墙槽尺寸的宽度宜为de+60mm,深度宜为de+30mm;三、架空管顶上部的净空不宜小于100mm。第4.1.8条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第4.1.9条塑料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胶粘剂粘接;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阀门等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第4.1.10条管道的粘接接头应牢固,连接部位应严密无孔隙;螺纹管件应清洁不乱丝,螺接应紧固,并留有2~3扣螺纹。第4.1.11条管道系统的横管宜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第4.1.12条管道系统的坐标、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第4.1.13条水平管道的纵、横方向的弯曲,立管垂直度,平行管道和成排阀门的安装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4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应采用每升水中含20~30mg的游离氯的清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含氯水在管中应静置24h以上。消毒后,再用饮用水冲洗管道,并经卫生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节塑料管道配管与粘接第4.2.1条管道系统的配管与管道粘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按设计图纸的坐标和标高放线,并绘制实测施工图;二、按实测施工图进行配管,并进行预装配;三、管道粘接;四、接头养护。第4.2.2条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断管工具宜选用细齿锯、割刀或专用断管机具;二、断管时,断口应平整,并垂直于管轴线;三、应去掉断口处的毛刺和毛边,并倒角。倒角坡度宜办10°~15°,倒角长度宜为2.5~3.0mm;四、配管时,应对承插口的配合程度进行检验。将承插口进行试插,自然试插深度以承口长度的1/2~2/3为宜,并作出标记。第4.2.3条管道的粘接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道粘接不宜在湿度很大的环境下进行,操作场所应远离火源、防止撞击和阳光直射。在-20℃以下的环境中不得操作;二、涂抹胶粘剂应使用鬃刷或尼龙刷。用于擦揩承插口的干布不得带有油腻及污垢;三、在涂抹胶粘剂之前,应先用干布将承、插口处粘接表面擦净。若粘接表面有油污,可用干布蘸清洁剂将其擦净。粘接表面不得沾有尘埃、水迹及油污:四、涂抹胶粘剂时,必须先涂承口,后涂插口。涂抹承口时,应由里向外。胶粘剂应涂抹均匀,并适量;五、涂抹胶粘剂后,应在20s内完成粘接。若操作过程中,胶粘剂出现干涸,应在清除干涸的胶粘剂后,重新涂抹;六、粘接时,应将插口轻轻插入承口中,对准轴线,迅速完成。插入深度至少应超过标记。插接过程中,可稍做旋转,但不得超过1燉4圈。不得插到底后进行旋转;七、粘接完毕,应即刻将接头处多余的胶粘剂擦揩干净。第4.2.4条初粘接好的接头,应避免受力,须静置固化一定时间,牢固后方可继续安装。第4.2.5条在零度以下粘接操作时,不得使胶粘剂结冻。不得采用明火或电炉等加热装置加热胶粘剂。第三节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的螺接第4.3.1条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采用螺纹连接的管道系统,其连接部位管道的管径不得大于63mm。第4.3.2条塑料管与金属管配件连接采用螺接时,必须采用注射成型的螺纹塑料管件。其管件螺纹部分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表4.3.2的规定。第4.3.3条注射成型的螺纹塑料管件与金属管配件螺接时,宜将塑料管件作为外螺纹,金属管配件为内螺纹;若塑料管件作为内螺纹,则宜使用在注射螺纹端外部嵌有金属加固圈的塑料连接件。第4.3.4条注射成型的螺纹塑料管件与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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