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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大陸「稅」的安穩文:鍾亞育(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儘管大陸近年來經濟高速發展,但在逃漏稅方面卻日益嚴重,因而大陸方面特別制定《稅收徵收管理法》,除有效規範稅收徵納行為、確保其政府稅收等外,也有效解決逃漏稅的問題。為確保大陸台商經營投資、合法納稅權益及避免誤觸法網,本文特以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為基礎,針對大陸台商稅務應注意問題,做出重點說明。大陸制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主要目的在於:一、有效規範稅收徵納行為;二確保其政府稅收三、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四、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個法律類似台灣的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但是仍有些許不同。由於《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是大陸稅務機關實務上操作徵收租稅的稅收基本行政程序法,所以台商必須對本法要有基本程度的認識,以確保自身合法納稅權益及避免誤觸法網。以下就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進行解析。一、《稅收徵收管理法》的定位《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是大陸所有稅法中的基本法,換言之,大陸稅務機關依法向企業及個人徵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各種稅收時,都必須依《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來徵收稅款。《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重點,可再略分為以下幾大部分:(一)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與納稅申報;(二)稅款徵收;(三)稅務檢查(四)法律責任。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實務操作是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及本法授權的大陸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來加以執行。負有納稅義務者可再略分為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在條文中並未明確指出稅務主管機關為何,但是從大陸國務院的組織架構觀察,應是國務院下屬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而實務上稅務機關包括下列兩種:稅務局與稽查局。稅務局的主要功能是核定應納稅額、進行稅務檢查、調整稅收定額、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等等。稽查局主要功能則是查緝逃漏稅的問題。三、稅務行政救濟的方法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若不服稅務機關的決定,可以向該稅務機關提出陳訴、申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這些稅務行政復議的實務操作,都必須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行政復議法來依法進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者,例如台商,必須先繳納稅務機關核定之稅額,或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品之後,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台商若對於稅務機關的處罰、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時,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告訴。倘若台商若對於稅務機關的處罰、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而且不向其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告訴時,稅務機關有權對台商施行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台商不可讓自已的權益睡著,一定要依法確保自己在當地經商的合法權益。四、稅務登記應注意事項大陸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稅務登記,是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或依本法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之中。台商須先取得工商登記之後,才可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台商應依《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之內,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但是,當台商要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之前,須先至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無論台商的經營項目有無發生變化,只要是與稅務登記有關之事項,台商均必需向原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台商若發生撤銷、破產、解散或其他情況依法停止納稅義務時,必須先持原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另台商在經營環境改變之後,有時必須搬遷企業,此時台商必須先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之後,並於30日之內向遷移所在地之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最後再去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台商在申辦註銷稅務登記之前,須先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所有稅務證件。台商持稅務登記證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開立帳戶15日之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企業(納稅人)在各金融機構所有的帳戶。由此點可觀察出,大陸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資金流向控制,遠較台灣稅務機關嚴格許多。五、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應注意事項大陸是採定期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制度,所以台商必須定期至原發證之稅務機關定期申請換發稅務登記證件,並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公開懸掛於其生產、經營場所,以便稅務機關檢查。一般而言台商會以某地為其生產、經營的大本營,但是仍有可能為了開拓新市場之故,到其他省分經營新巿場,此時就有可能超過180天。台商若發生上述情況時,應到當地之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免受罰。六、帳簿與憑證管理應注意事項大陸將帳簿與憑證之管理規範在《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中。《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2條明確規定,在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之內,須依法設立帳簿。而帳簿與相關記帳資料,例如發票、完稅憑證、出口憑證等與納稅有關資料,依《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保存10年,故台商務必小心保管以免受罰。七、納稅申報與稅款徵收大陸的納稅義務人可以用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等方式申報納稅。台商若實行定期定額繳稅時,可以用簡易申報、簡併申報等方式申報納稅。台商未依期限繳納稅款時,須被按日加徵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若無法如期申報時,則無須繳納滯報金。台商若是發生《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1條規定之情況,即如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台商發生重大損失,現有資金在扣除支付員工薪資、社會保險費之後,無力繳納稅款時,可以向所屬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而稅務機關會在收到上述申請之後20日之內做出決定。若台商的申請被駁回時,台商必須從納稅期滿之日期額外繳納滯納金。完稅憑證明確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中,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及其他完稅證明。台商若有會計帳簿資料不完整或未依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時,大陸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這是帶有處罰企業的意味,而實務上操作是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授權制定之「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來徵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建議台商最好保持會計帳簿資料完整性,以免被大陸稅務機關核定高額企業所得稅。八、稅務檢查應注意事項大陸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義務人之經營處所進行納稅檢查,並且將納稅義務人之帳簿資料、記帳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全部帶回去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將上述帶回去之相關帳簿資料開列清單給納稅義務人,並於3個月之內交還給納稅義務人。大陸稅務機關若認定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行為,並有明顯脫產行為時,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租稅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但上述租稅保全措施之期限,一般而言不得超過6個月。當稅務機關人員欲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具有效證件及稅務檢查通知書,若未出具時,納稅義務人有權拒絕。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僅就台商比較容易違反的法律規定做出說明,以提醒台商小心行事避免觸法。(一)若納稅義務人有發生下列事情時,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千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下之罰款。情況嚴重時,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例如:1.未依期限申報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2.未依規定設置、保管帳簿資料;3.未依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辦法)與會計核算軟體送交稅務機關審核;4.未將全部銀行帳戶向稅務機關申報;5.未依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損壞、改動稅控裝置。(二)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申報,扣繳義務人未依期限送交相關代扣、代收之稅款時,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千元以下之罰款。情況嚴重時,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納稅義務人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或記帳憑證,及逃漏稅之情事時,稅務機關應追繳其逃漏稅款、滯納金,並處逃漏稅款金額50%以上5倍以下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漏報或少繳納應納稅款時,稅務機關應追繳其逃漏稅款、滯納金,並處未申報、漏報或少繳稅款金額50%以上5倍以下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納稅義務人以脫產方式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應納稅款時,稅務機關應追繳其逃漏稅款、滯納金,並處以欠繳應納稅款金額50%以上5倍以下之罰款。(六)納稅義務人以假出真退稅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款,稅務機關應追繳之,並處騙取退稅款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大陸稅務機關的稅務稽徵能力日益增強,故台商必須開始注意稅務的風險管理。因為若能做好稅務的風險管理,其所省下的稅款,有時比企業辛苦經營之後的獲利金額還要高。另一方面,台商在從事稅務的風險管理時,也必須小心。避免從節稅變成逃漏稅,誤觸法網。
本文标题:如何在大陆税的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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