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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皖地税〔2006〕1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随着企业改制的推进和竞争的加剧,欠费情况日益复杂,清欠工作面临的难度和压力逐年加大,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掌握欠费底数,明确清欠责任,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费,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2---的质量和效率。二、掌握费源,动态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了解欠费情况,加强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的日常管理,严防欠费的发生,实行严格的欠费档案管理制度。要制定本级重点欠费户监控标准,从2007年起,对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要以市局为单位,将其全部欠费电子档案资料上传省地税局(基金处)备案。要全面深入分析欠费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费户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欠费清缴能力,进而对欠费清缴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期欠费清缴计划等。从2007年起,分析报告要以市局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20天内上报省地税局(基金处),并同时填报附件《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分类管理,落实清缴。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缴费单位情况,对欠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缴费单位清缴和挂帐处理档案,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应明确主管地税机关清缴责任。对暂时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挂帐,随时根据缴费单位缴费能力的变化情况组织清缴欠费。对历史性欠费,缴费单位有异议的,应明确责任,部门联合确认,对无法确认的实行挂帐。四、注重结合,提高效能。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要求,将清欠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相结合,与完善基础工作相结合,与提高缴费单位、个人的缴费意识和地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相结合,做到欠费底数清楚、数据真实、欠费控管措施有---3---效、清缴得力,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附件: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本件只发电子文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12月25日封发校对:基金处张德霞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831---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5---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6---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三(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1.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7---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8---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9---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1.社会保险(略)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二○○六年九月五日---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9月11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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