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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皖地税〔2005〕10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今年上半年,省地税局组织力量设计了纳税评估(预测)模型,编写了《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下半年,省地税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并在部分市地税局启动纳税评估(预测)试点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借鉴,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培训,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评估试点。为保证我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本件只发电子文件)二○○五年八月一日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第五条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纳入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管理;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评估工作管理第六条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是: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3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前款所称基层地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地税机关所属的地税局(分局、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第八条市地税局应建立纳税评估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区(县)地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第九条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第十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第十一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三)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四)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提出纳税评估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4(五)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第十二条工作性质的不同,纳税评估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日常评估。日常评估是主管地税机关的一项例行纳税评估工作,其评估的范围、指标和模型基本固定。(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是由地税机关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区分行业、类型、重点税源户等而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其评估的范围、指标和模型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三)特定评估。特定评估是指个别的、特例情况下的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范围可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决定。特定评估中,评估的指标、模型可自由选择,对于目标确定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确定为评估对象。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实施步骤包括:确定评估对象、采集评估信息、开展评估分析、进行税务约谈、组织实地核查、评估结果处理。第三章建立指标体系第十四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地税机关确定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数据指标和评估公式模型,主要分为相对比率指标和公式、绝对差异值指标和公式两大类;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和预警值、计算公式和适用的税种参见《纳税评估模型表》(附件9)。各地在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第十五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平均值变动范围。第十六条测算指标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第四章确定评估对象第十七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5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第十九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第二十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第二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和特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上级地税机关确定为主。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基层地税机关和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估对象。第二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见附件1),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单位或人员。第二十三条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第五章采集评估信息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第二十五条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6(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等。(二)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三)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四)加工后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利用采集来的数据,运用统计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或根据经验设定有关指标的预警值。(五)其他需要补充采集有关信息。第六章开展评估分析第二十六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纳税中存在问题的过程。第二十七条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几项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某项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法是指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分析方法。第二十八条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7析的方向和重点;(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八)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九)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第三十条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评估分析报告》(见附件2)。8第三十一条在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后,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和实际评估需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税务约谈、
本文标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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