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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第五章奖励经费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标题: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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