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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董智明2015年6月24日前言•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通过收税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同时,税收又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而税收政策特别税税收优惠政策又是国家发挥税收经济调节作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纳税人全面清晰地了解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并积极主张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新一届中央政府要求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地税局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尽力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减免优惠•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实施鼓励或照顾的一项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一、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就是达到征税的起点,也叫临界点。在起征点之下的免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税。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都规定有起征点。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陕西省规定:取上限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最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陕西省营业税规定:取上限20000元;500元。二、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问题•注意:起征点的政策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怎么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按月纳税和按季纳税?•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相当于起征点的规定。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兼营问题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没有截止时间?•实际上:2013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9月25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小结•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上限5000元--上限20000元----20000元-----------------20000--30000元•--2009.1.1--2011.11.1--2013.8.1--2014.10.1--2015.12.31三、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作了专门规定。•随着税法的执行,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作了新的减免税、费、基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2月2日财税[2009]133号•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财税[2011]4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29日财税〔2011〕117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4月8日财税〔2014〕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4月1
本文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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