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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目录一、小微企业的定义与区别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解读四、对中小微企业的间接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的定义及主要区别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什么是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以税务机关的核实数据为准,在税务机关未核实前按企业申报数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的各项调整(包括调增、调减)因素。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09]69号)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这一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工业)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从业人数300-100020-100020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4亿300万-2000万300万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规定进行划型。可见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不但适用于企业,同样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两者的区别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概念上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不但包括一般企业,还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适用对象要比小型微利企业广泛。两者的区别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小型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者的区别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陷入经济低迷的状态下,我国经济保持了稳定增长势头,政府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作用,结构性减税显示出特有功效。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根据工商总局调查,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截至目前,小微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占据我国经济版图半壁江山。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为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2009年至今,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2014年延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三、印花税四、其他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赣财法[2011]92号),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案例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处理案例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77号)对小微企业不做认定限制,只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电信业等财务由市级或省级单位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企业性单位按月申报,其当月计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计税月营业额不含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需单独计算,对其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可比照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其月租金收入5000元(含)以上的,全额征收营业税。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家政服务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同时符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发放。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物业服务、劳务介绍、婚介服务等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分别核算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促进就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最新政策:《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赣财法【2014】38号5200元1、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最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本文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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