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1、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注意是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其他同城建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不能计入计税依据。1、市区7%2、县、镇5%3、其他1%另: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3、销售不动产、转产土地使用权应使用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适用税率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教育费附加也适用)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2009年底免征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缴纳“三税”的地点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2小税种(二)关税(1)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1、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2、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不一定是最低的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①种类: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②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3、特殊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一、法定减免: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二、特定减免: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1、申报时间: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强制执行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四、关税补征和追征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五、关税纳税争议: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行邮税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3小税种(二)关税(2)关税完税价格小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向海关报明,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2、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类似于按净值征收),税率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7、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可扣除。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二、海关估价法:1、相同货物2、类似货物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够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4小小税种(三)资源税(资源税产品不交消费税)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1、对外资也征。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征收矿区使用费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进口矿产品不征,相应出口不退记住:2007年2月1日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
本文标题: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72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