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2007〕4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2-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流转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纳税人隐瞒收入、虚抵税款、错用税率等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基本生产经营信息的一种管理措施。第三条纳税人应如实报送备案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流转税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备案情况的审核,并对有关备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备案信息资料的增值利用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是指增值税低税率产品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用废企业、产废企业和消费税产品。第二章信息备案的内容第五条信息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生产信息。-4-第六条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址、行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经营范围、基本开户银行以及账号、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七条购进信息的主要内容:主要原材料名称(仅限于农产品、废旧物资)、计量单位、主要供应地(或主要供应商)等。第八条生产信息的主要内容:(一)生产经营工艺流程;(二)主产品信息:包括主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材料与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比例、单位产品能耗、产废率等;(三)适用税率(含征收率和定额税率),其中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及消费税税率(税额)的产品应逐项列明;(四)副产品以及边脚废料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销售去向等。第三章备案信息的应用第九条税收管理员应熟悉企业备案信息,并将其作为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第十条税收管理员应将备案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5-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不实信息应及时予以更正;对同行业企业,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报备的主产品、副产品及边脚废料项目信息是否齐全,投入产出、耗能指标、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对存在差异的,应进行实地核实。第十一条增值税低税率产品企业分析:(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通过了解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性质,判定其产品是否属于适用13%税率,以及6%或者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结合发票开具信息,查看产品名称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有无混淆不同税率产品范围问题;结合申报信息,查看是否存在错用税率问题;(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信息,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结合当期材料耗用、能耗和产品销售市场价格,测算当期产成品数量、销售收入,查看有无隐瞒或者虚报产量,并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第十二条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分析:(一)根据报备的农产品收购区域和供应商信息,结合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查看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和范围是否符合抵扣规定,收购区域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有无虚列收购区域现象,对明显不符的列入重点监控范围;(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材料耗用、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信息,采取以进控销、以销控进方式,测定其产品产量、收购量,结合当期产品销售-6-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超出设备生产能力、虚开收购发票或低于实际生产能力、隐瞒销售收入问题。第十三条用废企业分析(一)根据报备的使用废旧物资名称、收购区域和供应商信息,查看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情况,分析供应商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是产废企业,所购货物是否属于废旧物资范畴,购货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否允许抵扣;(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材料耗用、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信息,采取以进控销、以销控进方式,测定其产品产量、购进量,结合当期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购虚抵或隐瞒产量及销售收入问题。第十四条产废企业分析(一)根据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结合投入产出、耗能等关键监控指标,分析纳税人报备的副产品及边脚废料是否齐全。(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及边角废料名称、产废率信息,结合当期耗能、原材料耗用、产成品投入产出比等信息,测算副产品及边脚废料的产量,查看产废货物名称、所占比例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结合发票开具信息、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查看边角废料的销售去向,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申报。第十五条消费税产品分析(一)根据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7-产能力、原材料耗用信息,测算当期产成品数量,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报备应纳消费税产品品种、少申报消费税问题;(二)根据结合当期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者从低适用消费税税率(税额)问题;(三)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报消费税免税产品或扩大免税产品范围的问题。第十六条经分析存在疑点的,由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纳税人应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信息。第十八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产品品种等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备案信息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责成纳税人在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第二十条各地要结合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新的业务流程,统一考核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固化信息采集、调查核实、审核利用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坚持实行自我控制、注-8-重实效、人机结合的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有关流转税备案信息采集的及时、真实、规范、完整和信息的准确、有效及调查核实的深入、到位为考核重点,确保备案资料的正常应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9-附件:流转税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情况备案表(正面)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址行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经营范围基本开户银行及账号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购进信息主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主要供应地或供应商生产信息生产的主要产品计量单位使用主要材料名称投入产出比能耗副产品及边脚废料产废率电煤-10-流转税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情况备案表(背面)生产信息生主产品信息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税额)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副产品及边脚废料信息产品名称计量单位税率(征收率)主要销售去向生生产工艺流程报送单位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日主管国税机关意见(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受理人员(签字)年月日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申报受理人员各执一份;2、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3、内容容纳不了另加页。-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的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预防企业采取抬高价格方式虚抵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企业用于抵扣的购进产品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计算出公用价格信息,并用于加强税收管理的一种措施。第三条购进价格信息采集以市级国税局为单位进行采集、公布,各市国税机关应对价格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的审核、利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利用农产品、废旧物资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二章价格采集对象的确定第五条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对象为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产品”。根据实际,确定以下产品为全省“重点产品”:农产品包括食用油、家禽、棉花,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纸、废玻-12-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重点产品”种类。第六条每年1月20日前各市级国税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筛选,选取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核算水平高,纳税信誉评定级次较好、抵扣“重点产品”在全市同品种所占比重较大的纳税人,作为“标本企业”进行价格信息采集。“标本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年新增“重点产品”大型企业,可以增减。各市选定的“标本企业”每个品种不得少于5户。第七条每年1月25日前各市局将确定的“重点产品”、“标本企业”向全市公布。第三章价格采集方法第八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采集本辖区所有“重点产品”价格信息。第九条“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进数量、购进金额、购进价格。第十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到“标本企业”采集其上月购进的“重点产品”价格信息,根据企业“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明细帐(对计入成本的费用、税金等因素影响价格较大的应当剔除)登记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填制《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附表一),报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价格信息管理人员根据税-13-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标本企业《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标本企业“重点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市级局。第十二条非“标本企业”之外的纳税人也应采集上月购进“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向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报送《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第四章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第十三条标本价格信息是指经国税机关整理选定用作参照值的价格信息,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以“标本企业”上报的价格信息为基础。第十四条各市级局价格信息管理人员要对“标本企业”价格信息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对报送数据不全或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国税局说明情况,在排除计算或报送环节错误后,纳入归集、加工范围。第十五条各市级局运用加权平均法分产品、规格、级次计算出全市平均价格,在参照其他渠道(如:政府网站)获取的价格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全市重点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填制《——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将该信息通过内部网站公布,供本市国税系统查询使用。-14-第五章价格信息的应用第十六条重点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公布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采集的纳税人重点产品价格信息与标本价格信息比对,清分出辖区内重点产品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标准比率由各市局每年1月份确定,标准比率不得高于20%)的“价格异常企业”。第十七条“价格异常企业”确定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通知该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要书面说明价格异常理由并举证。第十八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纳税人备案信息,对纳税人价格异常理由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分析发现纳税人理由不正当充分的,应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对连续3个月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或一年中累计6个月价格高出公用价格标准比率的,税源管理部门要依照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要掌握企业购进产品价格信息,参照公用价格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税源监控,指导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监督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利用抬高购进价格虚抵进项
本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72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