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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资料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我省或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原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3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不用核对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6营业执照复印件17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8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申请人是公民时9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0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11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原件1明12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二、受理受理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审查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审查程序及内容: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审查方式以书面为主,特殊情况可进行实地审核,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四、决定决定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程序:(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五、送达送达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送达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对需要提交发票保证金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对需要提供担保人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申请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书》。六、公告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七、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发票领购簿》原件1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核发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八、注销注销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注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一)许可超过180天的;(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程序: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本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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