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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鲁地税发〔2007〕6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局2007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获取法定办税信息是纳税人和公众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2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改进税务机关工作作风、提升税务机关执行力、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税务机关的助推器;实行办税公开是满足纳税人知情权,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然途径,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有关贯彻情况于8月底前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内容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3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就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3.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和“一站式”服务相关内容等。4.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45.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8.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9.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等。10.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11.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12.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13.地税机构和职责。包括地税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地税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514.纳税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事项。15.办税公开指南和办税公开目录。16.其他应公开的事项。以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推行办税公开的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推行办税公开。主要是:以公报、公告、公示、函告等形式通过纳税服务场所、“12366”、地税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途径公开。二、办税公开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一)办税公开审查根据《公开条例》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事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1.凡本级办税公开事项,事项主办部门和单位对拟公开的事项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经事项主办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或者地税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63.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涉税事项,由事项主办部门和单位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办税公开主管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备案,并由其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办税公开主管部门。(二)办税公开程序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不同的公开事项,适用不同的公开程序。1.凡以省、市、县(市、区)地税机关名义制发或转发的属本意见规定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文件收发的部门在文件封发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传递给办公室、法规、纳税服务中心以及直属分局和基层分局(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各类规范性文件(电子版)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部网站、“12366”、公告栏、触摸屏等及时公开,也可定期编印法规汇编和税务公告发送纳税人。文件主办部门和单位认为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由负责宣传工作部门牵头联系,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公开。2.涉税认定结果的公开。税额核定结果的公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税额核定结果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纳税服务场所公开,同时将当期对外公开的税额核定结果的总名称、公开时间、公开期限和公开形式等传递纳税服务中心。欠缴税款情况和结果的公开,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7实施办法》(鲁地税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情况和结果的公开,由市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部网站、报刊等形式公开。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情况和结果,由征收管理部门在传递给负责宣传工作部门对外公开的同时传递纳税服务中心。3.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开,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对外公开的同时将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等传递纳税服务中心。4.对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其他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其他公开事项,采取适当程序公开。(三)办税公开期限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期限(详见附件)。8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办税公开工作顺利实施(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办税公开工作制度。各级纳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办税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收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相关事宜;纳税服务中心和监察室负责对办税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实行公开事项通报制度。纳税服务中心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传递的公开事项等情况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并传递给对外实施事项公开的部门和单位确认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后,在本局范围内通报。(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省、市、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对办税公开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办税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采取定期发放信函、问卷,召开纳税人座谈会,走访纳税人,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对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实效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9(五)实行办税公开指南和办税公开目录定期编制制度。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办税公开指南,并通过外部网站、“12366”、触摸屏、公开栏等公开,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办税公开指南包括办税公开事项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办税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办税公开目录,通过外部网站、“12366”、触摸屏、公开栏等公开,并报上级办税公开主管部门。办税公开目录包括办税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公开形式等内容。(六)实行办税公开工作年报制度。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主动公开事项的情况,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和不予公开事项的情况,因办税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办税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建立健全办税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办税公开内容、办税公开指南和办税公开目录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事项的,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0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公开事项传递给对外实施事项公开部门和单位的,或未按规定对外公开的,由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总局和省局布置的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在外部网站和“12366”集中公开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将2006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的规范性文件交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传递给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部网站和“12366”等予以公开;本意见实施日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公开的事项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公开。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7月23日印发校对:王鲁峰印25份11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内容类别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具体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期限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2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二、纳税服务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三、办税程序5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账号报备规定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6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7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8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9发票奖励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10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11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长期
本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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