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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概览吴申军二00八年一月主要内容n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最新发展n重要变化n过渡期的安排n转让定价风险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最新发展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n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8日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12月12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最新发展n企业所得税税率n居民企业及收入來源n税收优惠n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n反避税规定n转让定价支持文档n消极所得的预提所企业所得税税率n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n30%中央税+3%地方税n新企业所得税法:n25%n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较低税率n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n股息及其他消极所得按10%的税率计征预提所得税,除非该收入可享受双边税收协定的更优惠税率n境外投资者从境内收取的股息实际税负为32.5%重要变化n引入居民企业的新概念及扩大对常驻机构的定义-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何影响-如何减低该风险n新的税收优惠–资格-免税的股息收入-技术转让费收入免税-降低消极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率-降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等设备的税额抵免重要变化n对创业投资企业及研究开发费用的特殊税务抵扣规定n费用的税务抵扣–有何重要的变化及其相关的影响-交际应酬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管理费-商誉的抵扣-利息及借贷成本的抵扣-其他过渡期的安排n现行税收优惠期和优惠税率-如何继续享受n地方税收返还的安排-会受到影响吗n2006年度与2007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再投资-有什么可选的方式转让定价风险管理n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和支持文档的要求n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n对2007年或以前年度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措施n未能遵守有关规定的风险n费用/成本的分摊安排–这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吗n预约定价的协议–单方面的/双方面的/多方面的–为什么,何时与如何进行重要的变化n现行企业所得税法n对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n新企业所得税法n引入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外国(地区)依法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非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在外国(地区)依法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职能定义为: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和收入来源N/A√√与中国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xx√与中国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非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居民企业和收入来源n免税股息、红利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规定免税的具体条件包括:n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n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连续持有不少于12个月n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实施条例作出以下规定:n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n非居民企业取得消极所得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例如: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应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免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消极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0%,同时,以下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n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n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n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税收优惠n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第五十七条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设立于特定地区內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安排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n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n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n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n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n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税收优惠n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n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n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n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n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n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n购置和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n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n符合减免条件的设备包括:《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n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n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n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n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n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n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n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税收优惠n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实施条例并未对研究开发费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说明.实施条例对具体优惠措施作出以下规定:n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n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优惠n在年度工资总额的2.5%以内扣除n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n在年度工资总额的1.5%以内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n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n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n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n实际金额公益性捐赠n没有扣除上限(取决于合理性测试)n在合理范围内发生的实际金额工资薪金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n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n在一定限额内扣除业务招待费n不得扣除(尽管较早的实施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反规定)n避免将服务费界定为管理费n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管理费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n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n现行税法中无相关规定n实际操作中按照发生的实际金额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n不得扣除n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n现行税法中无相关规定赞助支出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由以下相关业务发生的利息费用可扣除:n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n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和贷款n公司债券n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并且其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借贷利息n扣除限额受限于资本弱化规定,扣除的标准需根据相关公式计算可扣除的计提利息费用:n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贷款利息n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利息费用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与生产经营有关且未资本化的借款成本,在合理范围内据实扣除n是否包括其他借款费用,例如保证费、手续费、准备金、安排费n现行税法中无相关规定借款成本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用于生产,提供租赁或其他营业服务;并且n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n价值不少于2,000元,并且n使用年限超过两年固定资产(定义)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n除飞机,火车和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年限为4年,飞机,火车和船的最低年限为10年n电子设备最低年限为3年n无残值率要求n电子设备,除船和火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年限为5年n10%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自创商誉不得扣除(尽管较早的实施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反规定)n通过收购其他企业或者股权而获得的商誉,只可以在该企业被全面收购或者清算的当期抵扣n最低为10年商誉(摊销)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符合以下标准:•费用总额应大于计税金额的50%;•使用年限被延长超过2年.该费用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摊销.n无相关定义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定义与折旧)n与租赁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应该在其所剩余的租赁期内摊销.n租赁资产维护费用应在5年内摊销与租赁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折旧)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n不得少于3年n不得少于5年其他可长期摊销的费用(摊销)新规定现行扣除上限费用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过渡期安排总体介绍n实施条例并未制定过渡期具体安排的相关条款n国务院下发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文件,明确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过渡性安排(修改前:国家税务总局正起草有关法规处理过
本文标题:所得税法改革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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