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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二)其他所得二、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例1:某分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假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成立后一直没有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是由其总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2003年5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开业时已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独立核算的条件,按照《细则》的规定应该独立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于是要求该公司补交自2001年度以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做相应处罚。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应如何认定?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其完全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应此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应注意两点:1、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例3:甲公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乙公司被甲公司吸收后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一是如果“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能够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是如果“乙公司”不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则甲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税务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例4:依前例,如果甲公司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其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成立乙公司,甲公司仍保持其原有法人资格,新设的乙公司也具备法人资格。由于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按规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企业集团原则商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现在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二)照顾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应注意: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三)优惠税率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47号)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法律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2、建筑安装企业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3、连锁经营企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号)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或12月份应纳的所得税,也必须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例外: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经营——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办理所得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财税字[1997]116号文规定: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按实际数预缴时,应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按季或按月预缴时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季(月)累计实现的所得额换算成全年计税所得额,然后按换算的全年计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率去乘季度(月份)累计实现的所得额,再减去累计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是当季度(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例5:某企业2002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其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如果该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所得为55000元,如何确定其应纳所得税额?①将季度所得换算成年度所得20000×(12÷3)=80000(元)②以80000元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为,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000×27%=5400(元)③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5000×(12÷6)=110000(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55000×33%=18150(元)18150—5400=12750(元)应当注意的是:国税函[1996]第00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何种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5]第593号文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苏国税函[2004]第023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1998]182号)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四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或在下一年度内办理抵缴或补缴手续。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1)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2)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3)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4)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纳税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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