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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主讲人:侯江玲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3009402342E-mail:houjiangling2003@tom.com2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的税收征管新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关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关键环节、重要手段、重要内容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企业所得税稽查同样要求体现分类稽查特点4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5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第一讲总则(法/条例第1章)主要内容: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7一、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8(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2、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9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10国税发[2009]82号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控股、境外注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113、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为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124、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35、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条例七条)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交易/劳务活动发生地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机构所在地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机构所在地租金所得:实际支付机构所在地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和动产转让机构所在地权益性资产转让以被投资机构所在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机构/个人所在地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4二、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指定扣缴: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特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15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16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17三、税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条例减征为10%)。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18减免税额--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部分财税[2008]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或10%;六加一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发[07]40号)老企业过渡优惠税率:原15%--18%、20%、22%、24%、25%;原24%和33%--25%(国发[07]39号、财税[08]1号、财税[08]21号)19第二讲应纳税所得额(法/条例2章)主要内容:一般规定(法5条/条例1节)收入(法6、7条/条例2节)扣除(法8-10条/条例3节)资产的税务处理(法11-16条/条例4节)20一、一般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法第五条(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法21条(三)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四)实质课税原则2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内资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内资原申报表上=(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新申报表上=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2二、收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法第六条)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二章二节)免税收入(法26条/条例82、83条)和不征税收入(法7条/条例26条)23收入总额:企业以各种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4收入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间、计量(不同结算方式)提供劳务收入:---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5收入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条件一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26收入(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22条视同销售条例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27收入(续)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8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29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0三、税前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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