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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座本次学习班主要讲的问题:一、最新出台的配套文件介绍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注: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财税[2008]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计算费用扣除;2、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4、汇总纳税政策及其实际操作;5、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及企业对策;第一部分一、最新出台的配套文件介绍前言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提升了所得税法的法律级次,有利于以法治国,以法治税;2、建立了法人税制,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制度改革和结构重组;3、统一了收入确认和扣除项目的原则、标准,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又体现了应税收入征税、合理费用补偿的所得课税原则;4、根据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原则,调整统一了所得税优惠制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均衡发展;5、初步建立起完备的反避税制度,有利于防止避税。前言二、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新法执行,自2007年至今19个配套文件。其他一些配套文件如“财产损失、特别纳税调整规程、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收入确认、税前扣除和资产税务处理的若干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等配套文件,也即将出台。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前沿政策,正确理解与执行,规避风险,减少纳税成本,是企业财务人员近期要掌握的重要问题。配合所得税实施已出台的配套文件(目前共19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配合所得税实施已出台的配套文件有关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配套文件5、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6、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新法与旧法衔接的配套文件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配合所得税实施已出台的配套文件法人汇总纳税问题的配套文件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配合所得税实施已出台的配套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文件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税发2006【31】)配合所得税实施出台的配套文件有关优惠政策的配套文件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配套文件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其他类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购置国产设备抵减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58号新所得税法概述一、纳税人(一)税法名称的确定企业、法人、公司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二)纳税人1.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一、纳税人(三)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法人--实行“先税后分”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1、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企业所得税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使用新所得税法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的范围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二)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如法国、澳门、台湾、俄罗斯、美国等(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簿保管地点。如: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二、征税范围(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2、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标准: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我国实行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标准。与旧法比较内含内容更加全面,为反避税规程打下法律基础。例如:特殊目的公司三、怎样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人,纳税义务有哪些不同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称为无限纳税义务。三、怎样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有哪些不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三、怎样划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有哪些不同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纳税原则1、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2、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纳税义务1、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四、纳税义务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五、税率分为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周边18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五、税率具体规定如下:1、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税率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1)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源泉扣缴,属地管理原则,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不扣除营业税的费用(不是收入减费用的概念),而是按收入全额乘适用税率。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计算费用扣除一、应纳税所得额1、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2、收入总额:不包括优惠政策中减计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资金流单项)免税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从居民企业分来红利注:应税收入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上的有可税性3、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加计扣除金额。一、应纳税所得额4、确定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2)净所得征税原则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除)(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21条)税法没有规定,按会计处理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新文件没出,等文件,企业执行可先于税务部门协商(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一、应纳税所得额(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5、亏损(1)税法亏损的定义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一、应纳税所得额(2)亏损的税务处理境内亏损:税收--允许结转(向前(财政退库、成本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年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境外亏损: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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