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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最新营业税政策解读(二)
1营业税业务培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2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第二部分建筑业第三部分金融保险业3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4一、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5(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6(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7(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8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9(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一、征税范围10二、营业额1.一般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二、营业额112、特殊规定:差额征税: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二、营业额12江苏省补充规定:除运费外,还可以扣除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二、营业额13三、减免税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三、减免税14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三、减免税15四、纳税地点1、一般规定机构所在地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四、纳税地点162、铁路运输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四、纳税地点17五、货运营业税管理办法18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19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需要资格认定和年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一)纳税人分类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0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江苏省下放到市级)代开票纳税人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1代开票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不需要认定、年审。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2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3自开票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4(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5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6江苏省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各级地税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工商登记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货物运输的单位,各级地税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7除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外,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包括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条件),且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包括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条件),且能提供其个人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有效证明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8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登记30日后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一律不得按新办货运企业认定。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29(三)新办企业辅导期制度(江苏)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且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第(一)至(五)项条件的新办货运单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在辅导期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征收管理: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01、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按其运力大小限量发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统一发票的领购、开具和结存等情况。有关发票报告的表样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2、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营业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业税,未预缴营业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统一发票。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13、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统一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统一发票供应数量。4、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统一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统一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5、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营业税。如预缴营业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2纳税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纳税辅导期届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新办货运单位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缴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同意,方可转为正式自开票纳税人。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3(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纳税人提供资料: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发票领购簿;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6、年度财务报表;7、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4税务机关审核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5年审结果:1、年审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2、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63、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7(五)使用专用发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逐级上传到总局,国税局进行比对,抵扣增值税。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五、货运管理办法38第二部分建筑业39一、征税范围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2.安装3.修缮4.装饰5.其他工程作业第二部分建筑业一、征税范围40(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第二部分建筑业一、征税范围41(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第二部分建筑业一、征税范围42(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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