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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浙江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三条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室作为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经营班子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作。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四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原则。坚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五条按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为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委派的控股及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部中级管理人员;所属(控股)公司效能监1察的主要对象为本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委派到控(参)股公司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总经理具体负责、纪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和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七条总经理对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一)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二)部署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批准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建议和成果核定等;(三)提请讨论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第八条纪委协助党委和经营班子,做好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围绕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二)协调监事会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构(部门)之间关系,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效能监察综合监督力量;(三)加强调查研究,组织效能监察工作的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四)组织对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纪检监察室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及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订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2(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制定方案、调查核实等工作,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四)加强对所属(控股)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落实;(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第十条集团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开展效能监察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纪检监察室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第三章任务、权限和方式第十二条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意见;(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六)督促纪检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落实,纠正监察对象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三)经总经理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第十四条效能监察可以采取下列监察方式:(一)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资产经营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重大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三)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四章基本程序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选题立项。纪检监察室根据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集团实际出发,选出经营管理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二)制定方案。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人员成立效能监察项4目检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三)调查核实。项目检查组成员深入现场,通过查阅账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并认真听取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意见,客观公正地写出效能监察报告。(四)提出建议。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改进管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审批后以《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送达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五)整改落实。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照效能监察的意见认真搞好整改,切实做到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改进工作。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巩固效能监察成果。(六)核定成果。项目检查组与被监察单位(部门)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结果进行初步核定,并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成果核定表》,经检查组集体讨论、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七)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做好已完成监察项目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五章纪检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第十六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应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纪检监察处分决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5(二)不按规定追缴,或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集团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作出纪检监察处分决定的。第十七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和决定等,应当予以纠正的;(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和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或应当予以撤销的;(四)违反集团领导人员选拔、聘(任)用、考核、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十八条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和执行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监察室。第十九条对《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异议的,被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纪检监察室申请复审;复审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条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被监察对象和监察人员,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的;(二)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或短期内扭亏为盈,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成绩突出的;(三)在开展效能监察和查处经济案件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四)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五)其他应当表彰和奖励的。第二十一条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评比进行。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以从效能监察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中或从通过效能监察增加的经济效益中提取,由总经理审批。提取比例根据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或实际增加的经济效益的数额大小,按1—5%执行。第二十二条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被监察对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二)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7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二十四条对被监察对象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奖励、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其程序和审批权限按集团党委、董事会《关于加强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浙发党委〔2005〕2号)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公司。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2、《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决定书》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建议书》4、《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成果核定表》8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立项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人立项依据目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实施计划和措施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填表人:时间:年月日9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决定书()监决字号—————————————————————————————:依照《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规定,纪检监察室依据监察权限对你单位(部门)进行效能监察后。认为:特作出纪检监察决定如下:请于年月日前将办理结果报告纪检监察室。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纪检监察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室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签发单位(盖章)签发时间年月日附件共(页)10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监建议书()监建字号—————————————————————————————:依据《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赋予纪检监察室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纪检监察室对你单位进行效能监察(调查)后。认为:特作出监察建议如下:请于年月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纪检监察室。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决定书》次日起10日内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签发单位(盖章)签发时间年月日附件共(页)11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立项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完成时间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管理效益查堵漏洞个建章立制项改进管理经济效益增加和创造效益金额挽回和避免损失金额奖惩情况综合评定被立项单位领导意见财务部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填表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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