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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例名称: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来源:财税无忧网案例内容:我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2004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40=1060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1060×10%-25=81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2000+140=2140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81=2059元筹划分析: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2000+140=0.2a+aa=1783元此时王某住房公积金为1783×20%=357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83-800-357=626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626×10%-25=37.6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1783+357-37.6=2102.4元可见提高公积金提取比例后,职工实际收入提高2102.4-2059=43.40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81-37.6=43.4元。筹划点评: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又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免利息税的,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案例2案例名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来源:财税无忧网案例内容: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筹划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因而该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每人应纳税额=15000元×20%-375元=2625元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税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本案例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的税款。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但是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15000/2×20%-375元)×2=2250元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15000/3×20%-375元)×3=1875元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第二套方案,而不选择第三套方案(已过春节)。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筹划点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奖金的分摊筹划。这在本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①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②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案例3案例名称:小小证明省税千元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来源:财税无忧网案例内容: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某,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该教授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2000年6月份,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国大学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己计算如下:境内所得应纳税款:(6000-800)元×20%-375元=665元境外所得应纳税款:(10000-4000)元×20%-375元=825元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665元+825元=1490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刘教授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及其工作标准时,刘教授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如下:合并应纳税额=(6000+10000-800)元×20%-375元=2665元再过几天后,刘教授带着美国大学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筹划分析: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2006年以前为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薪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税法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聘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2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也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3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个人所得税。本案例涉及到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本案例中,由于刘教授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分别计算应缴税款。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其减除费用为800元,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减除费用为4000元。本案刘教授自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确,说明具有一定的纳税意识。由于刘教授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能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有效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的抵扣额为800元。税务机关的做法也比较合理。后来刘教授通过特快专递从美国任教的大学里获得了有效证明文件,加上国内大学任教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给予了退税。筹划点评:本案例中,刘教授能自动申报纳税,说明其纳税意识较强,值得称道。但刘教授纳税申报时没有带上有效证明文件,也说明了该教授不熟悉税法,表明其纳税水平有待提高。税法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或有效凭证,比如捐赠后,应有证明文件,如没有,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因而纳税人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应注意学习税法知识,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企业和个人在纳税时,应具备筹划的意识。既然在本案例中刘教授只要提供证明文件就可以减少许多税款,进行筹划就很有意义了。如果刘教授懂得税法的这些条文,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在申报纳税之前准备好这些文件,便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案例4案例名称:利用住房节省税款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来源:财税无忧网案例内容:某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确定一个人工作10年应支付购买一套二居室的房费15万元。那么这15万元包含在你10年的工资内,即每月要有1250元的房费支出。假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10年。那么,作为职工的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实际获得买房收入,二是租住企业住房。那么,究竟该采取何种方式呢?筹划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资水平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实际获得房费的收入,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相应增多,也就是说,10年后,你的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相应的费用。而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租住企业住房,企业为你提供的工资格低于第一种方式,你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实际上是你在保证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将你的支出转让给了你的企业主。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收入总额划分档次来纳税的,对你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你将会给你造成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你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你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讲,企业发放工资中含有房租费,是按你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计算租金的。因此,市值租金往往高于薪金收入中房租所占的百分比。因此,在你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你在工作期间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但你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所负担的税收。可以看出,采取租住企业房层是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额的,对职工来说,是比较有利的。筹划点评:纳税筹划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有些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他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和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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