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模糊税务问题操作方法与案例解析
模糊税务问题操作方法与案例解析税务问题的模糊1税收法规遵从难度法规的问题:(概念)工资、房产、使用、减少、加工等房产税计税基础--装修费法规变化:土地与房产税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回复、CS-2010-121)跨期的发票国:GSH-2010-79GG34、15法规执行的条件征地费用、股权交易、不合规发票扣除2纳税人的原因主观故意:房产税计税基础---配套设施。GSF-2005-173无意之错:老板的借款3市场经济环境压力案例:医药公司的痛•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DSF49•《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何为合法凭证?--领导说•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②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③有效证明。何为合法凭证—法规说•苏地税规【2011】13•宁夏地税国税公告2012年3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含应税和免税),以该单位或着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在境外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9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境内支付出境外的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等。•(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显然: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有效凭证种类外来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发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关单、铁路航空运输票据等等非应税项目凭证---行政事业收款收据、判决书、调解书、合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自制凭证:工资单、出库单等等但:JBH-2012-1发票的地位不可动摇•关于凭证一发票•发票的形式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例:医药公司-什么是真票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案例修理费、连锁超市发票的时效:国税函201079、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综上所述发票时效(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进行纳税调整,不用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16(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4)五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发票使用细节规范•《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18•(1)发票取得地•案例:供热•增值税发票使用地规定:外出经营••营业税通过纳税地点来决定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例:医药公司补票(2)发票种类问题问: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国家税务总局2009/08/10注意: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3)发票项目:案例:专业市场的租金地毯发票、地产公司的广告发票、摩托配件发票《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函【2003】230号)的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详细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名称的如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电脑耗材、土特产品等都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附销售清单的一律不得扣除.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国税发【2006】156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票的印章•案例:还是医药公司的发票•《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无章或其他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公章)均属于无效发票。从2011年2月1日起,新发票领购单位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尽快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在国地税同一识别号,可用同一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3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凭证之二境外票据收据注意:大额票据、与业务关联凭证之三军队票据案例:地产公司的运费GSF-2000-61、GSH-2000-466、HCZ-1999-81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唯一可以使用的军队票据HYZ-2004-1285号明确,自2005年4月1日起,企业承租军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具套印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扣除租赁费,不需要地税局的发票。(总局参与发文)CS-2004-123免征营业税凭证之四--其他票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关单、工资单、铁路运输票、火车票、飞机票、出库单等等。注意票据的合理性例外:工伤、意外事故赔偿案例:餐馆事件专业市场转供水、电:原始凭证分割单?税前扣除的其他凭证案例: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租期5年,年租金300万元,租金总额为1500万元,考虑甲公司前期装潢费用较高,租金从第三年起支付,第三年、第四年每年支付400万元,第五年支付租金700万元。•收入确认中的发票问题:有些客户要求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即开具发票给他们,但是,产品未交付甚至还未生产完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如果先开具发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要缴纳,但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符;如果不允许提前开具发票,又会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报社、杂志社的收入•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分析(1)关于发票开具时限•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四条件•GSH-2008-875•价外费用问题—赔款•逾期票据的抵扣:GG201150\201178福利问题—可能是企业最为随意的一种费用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福利的概念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按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中餐补贴问题国税发【1994】89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税【1995】82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同中餐补贴方式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1自办食堂•企业所
本文标题:模糊税务问题操作方法与案例解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96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