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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欠税管理的教案XXXX0516
1教案(基本内容)学科类别(所属岗位类别)税费征管课程名称欠税后续管理授课对象税收管理员授课教师张创涛职称(职务)授课时长2学时授课时间年月日2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欠税日常管理教学器材与工具多媒体授课时间年月日教学目的、目标、要求(例如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等层次):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欠税的定义、欠税的查询,了解欠税的原因,能够根据企业的情况及时采取对应的欠税管理措施,有效防范欠税日常管理中的执法风险。学时分配教师讲授自学指导课堂研讨案例或情景模拟设计其他2使用教材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自编参考书目(含主要参考书、法规、文献等)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方法(百分制或五级制)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前言:引入一个欠税的案例某咨询管理服务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申报了所属期2010年12月份的营业税共计35万元,但该公司并没有缴纳该笔税款。2011年1月份的申报期限截至1月15日。至2011年4月份结束,该公司欠缴1月份的税款35万,欠缴2月份的税款18万,欠缴3月份的税款9万。该公司在此期间仍每月申请领购发票20份。2011年4月5日,该申请申请退还2010年10月份多缴的营业税15万元。2011年5月6日,该公司经法院宣布破产。请问:针对以上该咨询管理服务公司的欠税,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应该采取什么的管理措施?一、欠税的定义学习目标:通过欠税定义的学习,明确欠税的范围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欠税的查询学习目标:懂得如何利用大集中系统查询(本部门)欠税(一)根据工作需要:分局、科、税管员(二)合理设置指标:税种、申报日期、缴款期限等。三、欠税成因分析学习目标:了解形成欠税的因素,在欠税管理中能够有的放矢。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企业自身因素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企业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二)税收征管因素1、基层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2、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发现欠税后没有及时采取后续管理跟进措施。四、欠税管理的文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五、欠税日常管理学习目标:了解、掌握欠税应该采取的措施(一)及时进行催缴申报期结束后,对纳税人逾期未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应及时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欠缴税款纳税人进行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欠税人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粤地税发[2004]182号)。操作提示:从2010年4月开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进行网上催报催缴,通过网站公告形式发出并送达税务文书。对于网上统一公告文书送达的欠税事项,税收管理员无需再发出纸质税务文书,但应及时跟进欠缴税款管理。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开展税务约谈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辖区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解释有关清缴欠税的政策规定,要求欠缴税款纳税人限期清缴欠税,一时无法清缴的,可分期清缴。1、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2、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3、涉税事项报告: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三)进行欠税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5(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2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操作提示:在上报欠税公告名单前,各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向纳税人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让其确认欠税数额,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四)控制发票用量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欠缴税款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分局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纳税人清缴了欠税后,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恢复向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五)责令报送经营情况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缴税款纳税人应定期填报《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欠税情况报告书》。欠缴税款纳税人报告期限如下:1、欠税10万元以下的,须于每逢双月的申报纳税期内报告一次;2、欠税10万元以上的,须于每月申报纳税期内报告一次。(粤地税发[2004]182号)操作提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欠缴税款纳税人发出《关于填写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欠税情况报告书的通知》。六、欠税管理中的特殊事项学习目标:了解欠税后续管理中某些特殊事项的处理(一)欠税抵顶退税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参与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四)进行行政处罚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五条)(五)阻止欠税人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征管法第四十四条)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按《关于转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66号)和《关于贯彻<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8]1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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