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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沈地税发〔2006〕176号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近期,市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对以下政策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执行:一、流转税1.《关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地点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189号)全文废止。废止原因:与《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和《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2149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及《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执行。2.《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343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的,应补征营业税。”、第三条“银行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前应收而未收的利息,待其实际收到后再征收营业税;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银行逾期放款不足三年的,不能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第九条“商业企业与厂家联销,商业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毛利额,如果商业企业与厂家签订合同时制定最低销售(营业)额,对其取得的最低毛利额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六)款规定执行。第三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执行。3第九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3.《会议纪要》(1995年10月25日)全文废止。(流转税处发文)废止原因:与《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符。第一条废止后按《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执行。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执行。第三条废止后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172号)第一条9项规定执行。第四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三)款规定执行。4第五条已失效。第六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一)款和《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执行。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废止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48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废止后按《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废止后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二)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规定执行。4.《关于对国营、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及“三资”出租车运营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222号)5全文废止。废止原因: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0号)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5.《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409号)第五条“经市教委批准且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私立学校,其收取的学杂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第六条“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对公园、动(植)物园中的儿童游艺项目(例如:北陵公园内的泰国乐园等),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沈税一字〔1994〕297号文件中营业税规定第2条相应废止。”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204号)的规定不符。第五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执行。第六条废止后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204号)规定执行。6.《关于明确公园、动(植)物园及其它场所中儿童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及执行时间问题的函》(沈地税流〔1998〕1486号)全文废止。废止原因: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204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204号)规定执行。7.《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9〕189号)第五条“金融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征税问题金融企业贷款到期后,接受贷款的企业无力归还贷款而将一些不动产作价抵顶本金及利息。金融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产权后不入账而直接销售。对金融企业的此种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款规定执行。8.废止《关于对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9〕320号)第一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不含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1996年(含1996年)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即对逾期三年以上的按收付实现制,三年以内的按权责发生制征收营业税。1997年度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由三年改为二年,19987年度由二年改为一年,1999年仍为一年。征收营业税也相应调整。”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执行。9.《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70号)第一条第4项“关于企业收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或企业的某一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承租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承租费收入,符合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条件的,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9项“索道票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税率征税。”、第一条第10项“关于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给职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辽地税〔1995〕176号文件规定,对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可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的,如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市局批准,给予免征照顾;以市场价出售的,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4项“对一次性收取一年或几年房屋租金,应在收取租金时一次征收营业税。”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不符。8第一条第4项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第一条第9项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三)款规定执行。第一条第10项废止后按《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一条第14项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10.《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237号)第三条“有关别墅和高级公寓的认定1.别墅是指单位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高级住宅;2.高级公寓的标准暂定为市内单位售价高于每平方米4000元、郊区县单位售价高于每平方米3000元的住宅。”废止。废止原因: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81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81号)规定执行。11.《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三)》(沈地税综9〔1999〕311号)第一条第8项“关于街道办事处交出街办市场后,工商局定期向办事处支付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该补偿费仍属于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9项“关于沈阳电业局向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贷款,并收取利息,但下属单位未如期使用贷款,而将其存入银行,并以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沈阳电业局。沈阳电业局的贷款行为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沈阳电业局的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第一条第10项“关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收取的煤气管网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直接负责煤气管道安装的,对煤气公司的初装费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不负责管道安装,而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对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的初装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3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生产发包经营,其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仍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对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可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4项“关于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也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也应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废止。废止原因:与《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10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及相关规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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