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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邱兴华杀人案浅析司法程序公正新年伊始,世界上有2个重量级知名人士未能听到元旦的钟声而匆匆赶到了另一个世界,有人戏称“苦不苦看看国外的萨达姆,杀不杀瞧瞧国内邱兴华。前者指的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先生元旦前在羞辱声中绞死,后者是国内连杀11人的陕西农民邱兴华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仅几十小时前被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遭枪决。对萨达姆被处死是不是伊拉克人民失去了一次民族和解的机会?还是汉穆拉比大法典遗留精神或其现行法律规定70岁以上老人不得被执行死刑,而现政权却匆忙执行,或者说白了是美国人入侵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伊拉克寻找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未果,还致使萨达姆两个儿子相继战死,而转移国际视线而同意刺刀下建立的法庭判处萨达姆的死刑,我不妄加评判,不然涉嫌干涉了伊拉克人民内政,但邱兴华的案子关系到我国是否依法治国的大事,家门口的事议论议论也可以说是“匹夫之责”。据报道,陕西省安康阴平县后柳镇一心村农民邱兴华携妻何冉凤2次去阴平县平梁镇凤凰山顶的铁瓦殿还愿,因怀疑该殿住持熊万成调戏其妻,在2006年7月16日深夜持凶器连续砍死九男一女,并抢走该殿现金722.2元,留下签名借据逃亡35天,在逃亡期间为抢钱又杀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被杀死的人中有殿内管理、香客、过路人员,其中年龄最大的有62岁,最小的仅12岁,邱还将一个的肝脏炒熟……。其犯罪事实令人发指,手段极其残忍,媒体号称其为杀人恶魔,全国上下杀声一片,以致于一审的辩护人张桦律师在知邱有精神上的异常的情2况下而不敢提出“精神状况司法鉴定”申请,表示不愿冒天下大不讳。2006年10月19日陕西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兴华为死刑。判决后在媒体的引导下,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该不该对其鉴定的争议浮出水面。很显然,若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甚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十八条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陕西高院二审时,邱兴华的辩护人著名的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和邱的妻子何冉凤向二审法院正式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广东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贾福军教授以及我国精神病学界泰斗华西医大博士生导师刘协和教授都认为邱兴华的言行疑似“嫉妒妄想型幻听等精神病症状的反映”。国内顶级高等院校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五位知名法学院教授联名在媒体上发表公开信,要求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尽快对邱兴华作精神司法鉴定。一时间全国各大媒介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国外的媒体也在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报道,这给审理法院增加了不小的压力,媒体报道讨论数量之多,参加讨论专家权威性之高,包揽了全国重量级的法学家和精神病专家。在那段时间,新闻热度超过了伊拉克的萨达姆、伊朗核工厂、塔利班的爆炸声和朝鲜的核试验,面对媒体和学术界的质疑以及被告家属及辩护律师提示的正式司法鉴定申请,陕西高院官方驳回了司法鉴定申请,主要理由是“提出司法鉴定的证据不足”。对学术界和媒体回应是“沉默”并请了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等人对邱兴华进行了380道题的测试,据说邱只错了一道题,这也证明了天才和疯子只有一步只差。邱兴华本人也多次坚决否认自己是精神病患者。公安大学的李玫谨教授得出的结论是“此人是人格变态,心理扭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正3式的鉴定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教研室杨建顺教授认为媒体学者虽有公益心,但不应该干涉司法独立办案,学者的言行给法庭施压欠妥。控方与辩方、法院与媒体、学者与学者之间唇枪舌剑,都声称是为了中国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需要。那到底谁对谁错,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邱兴华就竟有无精神病?邱兴华的家属何冉凤提出邱有精神病的线索:一是:经常让儿女用钉子扎其胸口、头皮一点不喊痛;二是:无端怀疑两个女儿不是邱兴华所生,其妻有外遇,晚上扒掉其妻衣裤在床上虐待暴打;三是:曾经将几块石头当着螃蟹炸着吃。精神病专家收集邱兴华是精神病症状的主要线索有以下几点:第一、邱妻何冉凤呈述事实有其村委的证明,具有一定可靠性,其家族有遗传的精神病史,三代人有三个人是“癫子”,邱的母亲和外祖母也是“癫子”。第二、通过庭审录像就可以看出邱是典型的妄想型精神病患者。第三、据江阴看守所的同志介绍,邱兴华被判死刑后情绪稳定,精神很好,饭量不减,自己还忙着写书。第四、记者采访邱兴华时,问你怎么不要求司法精神鉴定,邱听后非常不满的说:“我不是精神病,我在看守所里很好,我写了两本书,如果是精神病人,以后谁来看疯子写的书”。据了解,邱兴华所谓的写书实际上是写了两样东西,一个标题是《7.16震惊全国杀人犯邱兴华写真》、一个是《金笔定江山》,据说是教国家领导人如何收复台湾的奇书,这些行为本身就不是正常人所为。上述四点足以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患者的倾向,是精神病法院就必须依法办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管有多大罪行连刺杀美国总统里根的辛克利都被鉴定有精神病而免于刑事处罚,如邱真是精神病患者就不4能成为中国的辛克利吗?几方的争议终于被陕西高院行刑的枪声打断,邱兴华于200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了死刑,仿佛此案己是尘埃落地,可是作为律师却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不管争议几方谁对谁错都不是最重要的?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最重要?甚至是多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还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在收回权利前最后被“委托”决定死刑都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人们会不会认为这是中国依法治国倒退的信号,这是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期待是一个重要司法原则是否还有效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派生出的“程序公正”原则是继续执行还是走回头路的问题?所谓程序公正即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得保护或准许程序法中规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是诉讼活动变得更加公平、公正。邱兴华现象表面是争议是否邱有无精神病的问题,实则是涉及应不应该给邱兴华享有程序公正权利的问题?给了邱兴华这样的权利才更加符合我国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国策,笔者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如下:首先,被告本人或家属或其律师有权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这一主张是符合刑诉法的明文规定,也是程序中的法定权利,陕西高院以无证据证明邱是精神病的观点显得荒唐可笑,正因为法官、律师均不是精神病专家,所有才要求鉴定以取得是否是精神病人的证据(鉴定结论书),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其实是丧失了把邱兴华杀人案办成铁案的最后机会。其次,同意鉴定不仅是法院给予邱兴华的司法程序公正,也更是反映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仅仅过80余小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将收回死刑复核权,陕西高院何苦太急而逆潮流而动。实事求事的说5同意鉴定,邱不一定是精神病人或许就是人格变态,心灵扭曲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期的犯案,那都属于该杀的范围。再次,给了邱兴华程序公正不意味着对十一名无辜死者不敬,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据报道死者家属当然要求严惩邱兴华,但更主要的是关心谁来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显然邱兴华无赔偿能力,是否政府将纳税人的钱用来抚恤弱势人群效果就好多了。邱兴华的罪行比起纳粹的将军、日本战犯来说危害肯定要小得多,但纽伦堡国际法庭、远东国际法庭均给了这些人类魔鬼程序上的公正,从而保证了审判的合法性和历史性。综上: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还是要向前进的,不因为个案而影响了国家的刑事政策,一棵树而遮住了一片森林。最近国家两个举措应当对案件是非划上圆满的句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体现了慎杀、少杀,重视生命的权利。二是:近期修改的《刑诉法》将司法鉴定的决定权从法官手中交给了被告人及被告律师,体现了程序公正是诉讼正义、公平、公正的前提保障。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建立法制合谐社会,依然任重而道远。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雨62007年1月17日
本文标题:浅析邱杀人案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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