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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内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目录第一节消费税的纳税人第二节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五节计税依据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四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第一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新旧条例关于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对比,新条例在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新细则第二条对条例所称的”单位”、”个人”概念进行了修订。“单位”是指:企业、行政、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新细则对单位、个人表述与原细则相比,一是更加明确、规范,二是保持与增值税细则一致。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第二节消费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仅有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种消费品,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征收。按照性质不同来划分,这些消费品可分为4种类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和球具等。3、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4、其他消费品,如对小汽车、摩托车等。第二节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可以根据国家的产业、消费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就新增加了“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授权条款。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化,列入新条例征税范围的税目共设置14个税目28个征税品目。具体变化的税目如下: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一)新增税目1.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2.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由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实木地板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一)新增税目3.游艇。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4.高尔夫球及球具。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将高尔夫球及球具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一)新增税目5.高档手表。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二)调整税目将汽油、柴油合并为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三)取消税目1.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2.取消了“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一)高尔夫球及球具(略)(二)高档手表(略)(三)游艇(略)(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略)(五)实木地板(略)(六)成品油(七)小汽车(略)(八)化妆品(略)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六)成品油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4、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一、税率形式消费税的税率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一、税率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财税〔2001〕84号、91号文件分别规定,对白酒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卷烟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一)新增税目的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2.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油品作为成品油的子目。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1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1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1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0.8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0.8元/升)。(一)新增税目的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1.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同时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适用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3%,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3%下调至1%);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25%(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15%,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15%上调至25%);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20%,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20%上调至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2.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适用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3.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4.调整酒类税率。(1)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啤酒税率: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5.卷烟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卷烟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6.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适用税率根据财税字〔1994〕95号、财税字〔2001〕176号、财税字〔2003〕86号文件由原10%的税率相续下调为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适用税率为10%。第四节消费税税率二、具体税率7.汽油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财税字〔2003〕86号文件对含铅汽油适用0.28元/升的税率;无铅汽油仍适用0.20元/升的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第五节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销售额的确定第五节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细则第十四条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列举式概述,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本文标题:消费税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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