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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12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39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08〕108号),规范地税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政府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省局已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39号)通知,要求各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会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动员部署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并下发了《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会议指出,虽然省政府对地市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并未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已开展此2项工作的地级市继续进行,其它地市也只是在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但是按照我市在海西建设中“先行先试”的定位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不再停留于试点工作,而是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在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全面开展,同时要求中央及省属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执行。根据方案要求,列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六项行政执法行为。会议强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重点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三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四是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五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一是动员部署;二是细化标准;三是报送备案;四是组织实施;五是检查评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握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列入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精心组织,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领导对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到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虽然我省地税系统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先行对行政处罚自由3裁量权进行规范,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该项工作的时间是2009年7月1日,但列入规范的范围要求包含六项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各单位要提前谋划、提前调研,在认真执行省局规范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效方法,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准备。(三)强化培训,依法运作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就要开始实施了,时间紧,工作新,各单位应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动员部署,让每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开展培训,让全体执法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细化的处罚规则和标准,确保工作中熟练运用,确保取得实效。(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通过日常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监察、效能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对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市局将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进行考核。(五)总结经验,及时反馈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安溪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安溪县的试点单位开展该项工作已经一年多了,市局将通过信息专刊形式提供安溪局的试点工作经验供各单位学习借鉴。各单位也应注意总结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将执行经验、遇到的问题以4及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及时向市局反馈。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6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124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增加副组长:苏承改、颜伟宏成员:李填生、周志望、许晓慧、康杰锋、许金宽、杨庆豪、蔡如明、谢德明、高华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填生成员:戴雄军、颜艺、杨苹、郑朝伟、黄秋蓉、陆超豪、吴铭、颜艺、陈丽婷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8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9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10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11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2(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13任追究制度。(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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