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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投資人開戶作業說明壹、前言...............................1-1貳、相關規定...........................1-2參、作業流程及作業程序說明.............1-19肆、注意事項及問題解答.................1-33伍、結語...............................1-39陸、附件...............................1-401-1壹、前言本手冊係證券商從業人員於受託辦理開戶作業時可參閱此手冊,期使閱讀此手冊後能對整個開戶作業有全盤之了解。一般投資大眾及相關從業人員亦可經由此手冊而對投資人如何開戶有相當概念。投資人欲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必須到經許可登記之證券經紀商處辦理開戶,並與之簽訂受託買賣契約。證券商於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傳送至交易所電腦檔案後,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因此開戶作業為集中市場之交易能否安全,把守了第一道防線,亦與證券商及整個市場的管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開戶作業之相關規定,因帳戶種類之不同而散見於「營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函令通則」等等,茲將其整理、集中,俾利參考。以下章節將對現行開戶作業作詳細介紹。本手冊僅供參考,相關法令規定概以相關主管單位及本公司正式公告為準。1-2貳、相關規定一、法源︰證券商從業人員於受託辦理投資人開戶作業時,各項開戶作業之相關規定,因帳戶種類之不同而散見於「營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函令通則」等,其法源依據如下表所述,詳細條文內容請將滑鼠移至下列法規處按滑鼠左鍵連結網站。(一)本國自然人及法人開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七十六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1-3(二)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含大陸人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1-4(三)信用帳號開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八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1-5(四)全權委託開戶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一之一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1-6二、作業須知(一)開戶帳號之編列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二)開戶資料傳送交易所電腦之時間1.每日08:30至17:00止。2.證券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傳送至交易所電腦後,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三)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2.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3.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4.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5.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6.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7.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8.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司)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在此限。1-7(四)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1.因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違反受託契約,經本公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已結案而未滿三年,或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2.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五)證券經紀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並按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逐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左列文件:1.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2.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84.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經紀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受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六)證券商內部人員之開戶規定1.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1)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2)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其買賣委託單應先經所屬部門主管簽章。2.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帳號為七碼,前二碼為「九八」,後加四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身分碼為「000」。3.其他相關管理規定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詳如附件條文二十一)。(七)「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委託買賣之開戶規定1.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但應於其他證券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2.證券商受理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之碼數仍為七碼,前四碼「九八九九」,後加二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例︰甲證券商受理第一家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八九九0一再加一位檢查碼);受理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仍1-9為七碼,前五碼「九九八九九」,後加一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例︰乙證券商受理第一家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九八九九一再加一位檢查碼)。3.前項開戶資料中「身分碼」欄位,本國證券經紀商應鍵入「600」,外國證券經商應鍵入「403」。(八)大陸地區人民之開戶規定︰1.本人開戶(1)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2)「身分證字號」欄位以旅行證核准字號(十碼),取消第3,4碼,並於首位加「C」共九碼,例︰旅行證82入出字第33016892號,ID=C82016892(九碼)。2.代理人開戶(1)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項之相關文件。(2)「身分證字號」欄位以代理人身分證字號適用,並以「C3」取代其前二碼,例︰代理人身分證字號A212657616,ID=C312657616(十碼)。3.「身分碼」欄位應鍵入「510」。4.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始得委託賣出。5.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1-10(九)本國自然人及法人之開戶規定1.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法之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以外之合法監護人並應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指定或戶政機關登記者)。2.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3.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俟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後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4.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有營業編號者可免附此一通知單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1-115.上開二項代理開戶、授權開戶者,證券商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6.「身分證字號」欄位,自然人應鍵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應鍵入「營業編號」,若無「營業編號」則鍵入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7.「身分碼」欄位,自然人應鍵入「000」,法人依其性質參考下表鍵入適當之編碼。110-本國政府機構160-本國投資公司120-本國銀行170-本國一般公司130-本國信託公司181-本國公司員工福利委員會140-本國保險公司182-本國一般財團,社團法人(十)華僑及外國人之開戶規定1.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經紀商檢具下列第(1)款文件函報本公司備查︰(1)主管機關許可函件影本。(2)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影本。1-12(3)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4)指定辦理證券有價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影本。2.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境內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自然人為外僑居留證,法人為我國登記證照),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項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及三份聲明書(無大陸資金聲明書、僅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等三種身分中擇一之聲明書、以及未發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認購權證聲明書如附表二之一、二及三)。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1)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2)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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