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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2.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产生的背景及其过程。3.熟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适用范围。4.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的规定。5.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例外规定。6.能够对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作适当评价。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项新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简称TRIMs协定)。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于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简要述评第一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一、投资措施的概念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一、投资措施的概念投资措施(InvestmentMeasures)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关于投资措施投资措施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广义的投资还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投资保险措施。本章所说的投资措施仅限于狭义的投资措施,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所采取的措施。投资措施一般可分为鼓励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两大类。其中,鼓励性措施主要包括关税减免、加速折旧、提供优惠贷款或直接给予资金补助、外汇方面给予的优惠等,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外汇管制、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当地销售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许可证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制造要求等。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无论是鼓励性措施还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资措施与贸易发展关系不大,有些则与国际贸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是指那些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也就是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刘翔,或者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行。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二次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关税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于1993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一、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二、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三、例外规定四、对发展成员方的特殊安排五、通知与过渡安排六、透明度要求七、其他安排TRIMs协定由序言、9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序言明确指出了协定的宗旨是禁止东道国政府颁布国内法律、法规实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以取消投资障碍,进而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协定的主要内容涉及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等条款。TRIMs协定第1条明确规定,协定仅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不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TRIMs协定的附件列出了具体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1、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量的当地投入物。2、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进口等于一定比例的出口。3、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进口所需外汇为该企业出口及其他来源所获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将零部件的进口和其他产品的出口联系起来。4、外汇管制,即限制外汇的使用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一、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5、国内销售要求,即要求该企业将其一定比例的产品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在东道国国内销售,价值上相当于限制出口的水平。6、制造要求,即投资者有义务生产特点的产品和零件。7、出口实绩要求,即在投资初期,投资者必须承诺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8、产品授权要求,即母公司必须授予子公司广泛的管理权限,包括产品的研制、开发、设计、定价、营销、生产和销售服务。9、生产限制,即不允许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拥有特点产品生产线或生产特定产品。10、技术转让要求,即要求投资者以非商业性条件转让特点的技术与工艺给当地公司。11、许可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者许可本国企业使用类似于外国企业在东道国使用的技术,甚至与外国企业在东道国使用的技术无关的技术。12、汇款限制,即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利润、资本货其他投资收益汇回本国的权利。13、当地股份要求,即规定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应当由当地投资者持有,排除了建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可能。14、鼓励措施,主要包括直接支付、补贴、国内税收减免等会增加投资者收入或会减少其投资风险的规定,但这些投资措施必须是会对贸易产生直接影响的。二、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TRIMs协定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4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立法或行政命令下强制或可强制执行的措施,或是为获得优惠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措施包括:1、当地成分要求和制造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不论这种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的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比重。2、贸易平衡要求,即限制企业使用或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或将进口量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和价值相联系。在实际执行中,只要对本国企业也规定了同样约束,则不能认为东道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与禁止一般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措施包括:1、贸易平衡要求,即限制外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与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进口用汇规定,即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限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也就是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与其出口业绩相联系。3、国内销售要求,即限制企业的出口或出口销售某些产品,不论这种限制是规定具体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这些产品出口或出口销售的数量或价值占当地生产中的比例。三、例外规定TRIMs协定第3条为“例外条款”,规定《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东道主可暂时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有:《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第14条“非歧视原则例外”、第11条“数量限制”、第12条“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第14条“外汇安排例外”、第19条“经济措施例外”,以及第24条“边境、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等。四、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协定第4条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可以享有优惠待遇,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他们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发展中成员方的背离不是永久性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据TRIMs协定第5条规定,发展中成员方与本协定规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在《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予以取消,最不发达成员方应在7年内予以取消;至于每一具体成员方的背离时间,应当根据本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来确定,但不应超过上述最长期限。五、通知与过渡安排TRIMs协定第4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不相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上述投资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限及过渡期是:发达国家2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发展中成员必须证明在实施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本协定不符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并应立即取消。而且,成员方不得修改上述已通知的投资措施,以免其进一步背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在过渡气内,为了不使现有受上述已通知的任何投资措施约束的外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可对新建的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投资措施,但这种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新建企业的产品与现有企业的产品同类;第二,该措施应是为避免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扭曲所必须。此外,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对已建立企业的措施要和新建企业的措施一起取消。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员方应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通知秘书处,应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仅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适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当然,各成员对于会阻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妨碍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则无需披露。七、其他条款(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TRIMs协定第7条规定,决定建立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并对所有WTO成员方开放。该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可以召开会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TRIMs协定的运作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定运作和实施事项的磋商机会;履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其他职责。(二)磋商与争端解决TRIMs协定第7条规定,《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本事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三)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TRIMs协定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后,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本协议的运行情况,并视情况向部长会议提出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建议。在审议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是否在本协议中增加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第四节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简要述评首先,TRIMs协定主要规范了资本输入国即东道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而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却并无相应限制。其次,TRIMs协定对东道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但并未对其完全禁止。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指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所涉及的只是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而非投资措施本身。再次,TRIMs协定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其规定了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过渡期方面更为优惠的规定。另外,TRIMs协定还允许发展中国家以国际收支和培育特定产业为由,暂时性地背离协定。最后,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TRIMs协定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影响很大。总之,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三项新议题之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既对东道国不利于贸易开展与扩大的各种投资措施予以限制与约束,一次促进国际直接投资于贸易的发展,同时又基于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现实及需要,对它们的经济利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因此,总的来说,TRIMs协定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的。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投资措施?投资措施可分为哪两大类?2.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3.在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中,各方有何分歧?4.试述TRIMs协定
本文标题:第七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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