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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1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第四节外资企业4学习目标1.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组织机构。3.掌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4.明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请思考:您所在的地区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给他们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可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法律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举办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有与其投入资本相适应的支配和控制权。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运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除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属于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第三,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第四,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人;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三)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法定比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至少应达到70%。2.投资总额在300万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2;投资总额在300万到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至少应达到2/5;投资总额在1000万到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投资总额在3000万到6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以外币缴付);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三)合营各方的出资转让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一)合营企业的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三)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五)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六)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或者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二)合营企业的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1.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4.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回收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间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出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5.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等分配方式。(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立项申请2.洽谈签约3.审查批准4.登记注册(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自的合作条件。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表示,也可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2.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3.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制(二)联合管理机构(三)委托管理制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分配(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1.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过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6.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期限规定(二)解散规定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的概念(一)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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