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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资源1私立學校所得稅扣繳法令與實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学术资源2所得稅扣繳制度程序扣:扣繳單位於「給付」所88條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稅款,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預先「扣」下。繳:寫好扣繳稅款繳款書,於稅法規定時間內,向代收國庫「繳」納。填:「填」寫扣(免)繳憑單。報:於稅法規定期限內,申「報」國稅局。發:於稅法規定期限內,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学术资源3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1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人名下帳戶。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視同給付:為防杜高所得者規避稅負,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所細82條)学术资源4公司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辨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04/09台財稅第23224號令)学术资源5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2332號令)学术资源6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2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一、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二、前項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後者,應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釋)学术资源7所得稅扣繳給付的定義3提存:向法院提存租金應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因土地租賃糾紛,將該項租金向法院提存,應於提存時扣繳稅款。至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稅款後仍應填報扣繳憑單,但應於該項扣繳憑單備註欄內,註明該筆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俟該土地出租人領取該項租金時,再送該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只可人工申報)(財政部67.10.13.臺財稅第36875號函釋)学术资源8所得稅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含9B稿費等7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所細8-5)。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学术资源9所得稅須扣繳之各類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營利事業所得國外影片事業出租影片之收入之營利事業所得(所88條)学术资源10薪資所得之定義1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所14條第1項第3類)学术资源11薪資所得之定義2帳載薪資支出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項第1款)Q:給付員工生日禮券為何種所得?学术资源12薪資所得之定義3私立學校發給該校董事長、董事等之月交通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同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11/16台財稅第37579號函釋)学术资源13薪資所得之定義4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0/06/09財一第4974號令)学术资源14公務員之各種補助費收入應課稅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核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由受領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7/03/04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釋)学术资源15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函釋)学术资源16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06/05台財稅發第06253號令)学术资源17大專院校教師所領定期定額給付之研究費不得免稅貴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所領之研究費,核屬薪資所得,應扣繳所得稅,並計課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貴校專任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2條:「已於學術性期刊發表之論文一篇或論文已被學術性期刊接受之信件」,第3條:「本年度研究費定為每月4千元,並列入年終獎金」,則貴校發給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費,並無事前提出研究計畫及審查之規定,且係對80%以上專任教授、副教授定期定額給付,應屬經常補助待遇之一種,核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所稱之研究、考察補助費不同。(財政部69/11/06台財稅第39199號函釋)学术资源18教育部給付大專教師之研究補助費不得免稅貴部依「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暨「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編者註:所揭2要點已自93年11月1日起停止適用),所補助大專教師之「研究補助費」,既係依其任教期間按月定額給與,該項研究補助費應屬各該受領人之薪資所得,而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財政部73/04/23台財稅第52835號函釋)学术资源19奉派赴美國受訓,在受訓期間由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給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臺端奉派赴美國受訓,在受訓期間由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給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我國所得稅法報繳綜合所得稅。至由代訓公司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我國所得稅。又臺端應否報繳美國所得稅,事涉美國稅法之規定,請逕與該國有關機關洽詢。(財政部67.3.25.臺財稅第31993號函)学术资源20執行業務者之定義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1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所細8-5)学术资源21執行業務者著作人(9B稿費等7項)之定義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所細8-5)学术资源229B稿費等7項免納所得稅,但扣繳單位仍須列單申報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所以扣繳單位仍須列單申報。(所4)学术资源23刊登於雜誌之照片酬金可定額免稅個人拍攝之照片刊登於雜誌,經發給之酬金為稿費性質,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4/02/26台財稅第12290號函)学术资源24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著作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函)学术资源25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之區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学术资源26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之區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学术资源27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之區分講題內容是否以「增進員工本職學能」之講習、員工教育訓練為目的?講題內容與員工工作上是否有直接關係?Q:本次講習為講演OR授課?学术资源28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實務上常見對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因素:係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是否為工作或職務上之報酬。是否為勞務報酬。是否接受指揮調度。是否有受競業禁止之約束。是否定期支領報酬,不計勞務提供與否。是否具有項專門執業之資格。是否有底薪。学术资源29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是否享受勞、健保福利。是否享受職工福利制度。是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者,屬僱傭關係)。是否屬自力技藝。自否自負盈虧。是否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同業利潤標準表訂有是項業別。学术资源30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醫療費用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事宜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之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学术资源31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自95年度起,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6.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学术资源3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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