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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概念: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2、特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是中国的企业法人中外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3、设立的禁止条件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协议、章程、合同显失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4、设立程序申请:双方共同报送相关文件(协议、合同、章程)审批:一般经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批准,特殊情况由省级政府批准登记: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5、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注意:注册资本与资本投资总额的关系,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P43)6、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期限出资方式:货币(外币)、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出资期限:按照注册资本的不同出资期限也不同,从6个月到3年内,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审批机构按实际情况确定7、合营期限及解散合营期限:一般原则为10-30年,个别延长为50年,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或延长50年以内合营企业的解散:期限届满;发生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全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使命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其他原因8、组织机构和管理工作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合营企业的计划、物资购买、产品销售、财务与会计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概念: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契约式企业2、特征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管理方式多样(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管理)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由书面合同约定外方投资者可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只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3、设立: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禁止条件同中外合资企业)4、组织形式: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制(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或委托管理制(委托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组织形式不同出资方式不同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盈亏分担方法不同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调整的法律不同双方的关系不同三、外商独资企业法1、概念:是指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特征: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设立条件: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设立禁止条件: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出资形式: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特别要求:机器设备:生产所必需,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满足需要的,不得高于同类机器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5、外资企业土地的使用与费用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进行安排转让: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费用和使用期限: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并有经批准的使用年限6、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在中国境内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产品销售:可以出口、内销或委托销售利润分配: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7、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期限届满;亏损而自行决定解散;不可抗力;破产;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清算:宣告终止时应该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清算处理财产时,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标题: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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