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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常識(本單元全部資料由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提供)(二)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常詢問的問題與解答:【1】95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什麼時間辦理申報?有無延期申報及提前退稅規定?從96年5月1日至96年5月31日止都可申報,不得申請延期申報,亦無提前退稅之措施,但可退稅之案件,愈早申報,愈早退稅,網路申報退稅案件亦會優先辦理退稅。【2】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之所得應如何申報?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有無例外之規定?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違章受罰。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發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形:1.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2.夫或妻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3.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以單獨申報。【3】外國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扣除額及各類所得應該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外國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如果都屬於我國境內居住者,則他們的各類所得應該合併辦理申報,亦可列報免稅額、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如果是境內居住者,而其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是我國境內居住者(即全年在臺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則該配偶取得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以在下列方式擇一課稅:(1)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並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2)不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不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的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於扣繳類目的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等),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若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4】年滿二十歲之子女、兄弟姐妹於年度中畢業,是否可列報免稅額?可以列報,但應檢附畢業證書、學費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5】年滿二十歲之子女、兄弟姐妹未就學但失業,可否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若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重大疾病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等之無謀生能力者,則可列報。【6】滿二十歲受扶養子女、兄弟姐妹在補習班、職訓班、國小師資班或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得否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列報就讀經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補習班、職訓班、國小師資班等不具「正式學籍」,專校選修生係屬「非在校就學」,另年滿二十歲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亦不得列報。【7】查詢95年度所得資料之相關規定為何?一、查詢期間自96年5月1日至96年5月31日止,可查詢對象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但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者,不包括在內。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以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所得資料不包括在內。三、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二)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8】屬「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營利所得,其相關申報規定為何?又此類所得得否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經常誤以為此類憑單所得不必申報而產生漏報,其相關規定:屬86年度(含)以前之盈餘緩課股票於轉讓(出售、繼承、贈與)時,應以其股票面額為營利所得,課徵轉讓年度所得稅,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可以實際轉讓價格申報,惟若屬送存集保或放棄緩課者,仍應以股票面值申報送存集保或放棄緩課年度之所得,另屬87年度(含)以後之盈餘緩課股票,則應以加計可扣抵稅額後之金額申報。87年底以前取得之上市公司公開發行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送存集保或放棄緩課時之營利所得(格式代號為71M),仍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9】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究屬退職所得或利息所得,該所得既免扣繳,是否仍應申報所得稅?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屬利息所得而非退職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惟本項利息仍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10】出售房屋,如未能提供完整買賣資料,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可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9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台北市25%、高雄市18%、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
本文标题:税务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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