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参考资料,少熬夜!变更合同【5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变更合同【5篇】,供您参考阅读。变更合同【第一篇】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变更合同【第二篇】核心内容:什么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就是合同变更。而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就是合同转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涵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2、合同变更的实质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3、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77条为协议变更的'法律规定;第54条为法定变更的规定);(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4、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己履行部分产生效力;(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参考资料,少熬夜!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变更合同【第三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性别:□男□女户口性质:□非城镇□城镇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1、乙方原与“凯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2、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4、丙方认可此次管理机构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5、变更协议从20xx年10月1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变更合同【第四篇】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标准是什么(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当然可以变更的判断标准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参考资料,少熬夜!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二)涉及承租人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承租人的变更有三种情形:一是承租权的继承;二是承租权的转让;三是租赁物的'转租。1.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但由于这种财产权的内容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赁中,对房屋的租赁关系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问题时。因此,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租赁权既然不是专属权,当然能够继承,而且这种继承应按照一般继承法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其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该房屋之内均非所问。而非属法定继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继承。否定说者则认为租赁权不能依一般继承原则继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而应依照另一种法理,即日本学者所谓“家团论”来定其继承。按该理论,则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应构成一种家团。承租人与他人所订的租约,是以这种家团代表人资格而为家团的全体利益订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团也还不失其同一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仍然为该家团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续,并可以适当的人为代表而承继其租赁权。此外,还有持折衷说者认为,在有法定继承人时,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如有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该同居人也可主张继续居住权。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这里所谓“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为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尽管在我国法律上不保护男女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但租赁房屋本身就是考虑到许多人道主义因素在内的,所以对其非法同居者也应同样对待,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参考资料,少熬夜!而否认其继续租赁的权利。同样对于承租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亲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应该允许其继续租赁房屋。而且,我国《合同法》既未以与承租人有法定继承关系为继续租赁合同的当然条件,则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未主张继续租赁合同的,不能当然发生其承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2.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租赁合同虽然主要是金钱关系为主的双务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关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虑租金之外,还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品行、爱好、个性等等特点,喜欢清静的出租人一般不会同意容易喧哗的承租人租赁其房屋,而大多数出租人更是不愿与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免给自己招来许多麻烦。所以,承租人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其租赁权,除非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让租赁权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转让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还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变更合同【第五篇】我们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似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年___月___日签收回执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年___月___日
本文标题:变更合同【5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123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