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同仁堂秉承“同修仁德、济世养生”的理念,坚持“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位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精神。•2、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3、分类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一、法人资格•二、分配利润与承担风险•三、投资的收回•二、外商投资企业法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运营、收益分配和终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2)贯彻平等互利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征(1)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2)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4)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3、设立条件鼓励、限制、禁止•4、设立程序•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6、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2)出资期限•7、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2)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分别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合作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合伙制经营企业。•二、合作企业的资本•三、组织机构•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外资企业•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设立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三、投资方式•(1)货币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有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机器设备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四、组织机构•《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作具体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外资企业管理机构须在外资企业章程中确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案例1•我国某啤酒厂与外国某啤酒企业商谈合营生产外方某某牌啤酒项目,外方主张产品不能返销其国内,外方又无外销第三国的渠道,其产品也不是我国急需的产品。又:某市与外商达成协议,合资兴办一生产尼龙拉练企业,该项生产技术属我国早已掌握的技术,产品在国内市场又已饱和,企业投产后产品无销路,生产难以维持。问:兴办这些企业违反了我国哪些有关法律规定?案例2•某省医药工业公司等三家中国制药企业与外国某制药公司合资组建“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合同初稿中规定:外国某制药公司投资占注册资金比例的52%;并规定正副董事长均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合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等条款。•问:这一涉外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本文标题: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14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