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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省局稽查局杨文波第一部份稽查概述•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局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涉税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特定: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定:依法,《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对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客体清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涉税事项情况•内容完整:检查和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税收风险级别税务机关采取的应对措施低风险:基本遵从税法纳税服务:优化纳税服务中等风险:违法行为危害范围较小、程度较轻、频率不高柔性执法行为:警戒、教育、日常检查高风险:违法行为危害范围广,性质恶劣,频率较高刚性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第二部份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四环节分工制约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选案环节选案工作流程案源采集案源分析任务下达•案源采集渠道专项检查举报转办交办自选协查•案源分析方法:计算机比较分析人工判断分析人机结合分析•任务下达使用的文书稽查局立案查处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待查纳税人清册》市县局日常检查的:《税务违法案件交办函》•专项检查1.总局每年年初制定并下达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通知及方案、不定期地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各省自选项目三类)2.选案部门根据总局要求制定本省年度专项检查计划,确定被查对象及确定检查方式(纳税人自查、立案检查、评估分析式日常检查)3.检查过程中指导督办、检查结束后总结报告•举报案源处理举报受理部门: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各市县局举报管理岗(设在办公室)对举报案件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线索清楚,涉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稽查局立案查处2.线索清楚,涉税违法行为情节经微,危害不大的,市县局核查处理3.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内容重复的,暂存备查4.属其他部门(监察、地税、公安、其他省市国税局)管辖的,转交其他部门处理•转办案源处理转办案源的采集:评估分析部门、各市县税源管理部门、省局出口退税、大企业处、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第一至第八稽查局等有关的单位和部门都可以向稽查局选案部门提供转办案源。提供转办案源时出具《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转办案源处理对转办案源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稽查局立案查处2.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金额较小的案件,交市县局开展日常检查3.经分析可以排除违法行为嫌疑的,暂存待查检查环节检查工作流程查前准备下达检查通知调查取证制作工作底稿制作稽查报告移交审理•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律限制(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查证权(6)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权行使检查权限应当注意:一要正确执行检查程序二要正确实施检查手段三要正确运用执法权力•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工作组2、学习有关文件3、检查前的调查(1)收集整理被查对象的有关征管资料(2)研究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3)审查分析被查对象的会计报告(4)拟订税务检查方案(稽查提纲)•开始检查1.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时限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方法: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电子信息检查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稽查调查取证的要求(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3)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5)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现场笔录•调账检查注意事项1.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提取证据材料方法1.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2.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3.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4.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询问检查注意事项1.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2.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①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人员应询问当事人实施与案件有关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并要求其对被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应重点询问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②《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③《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⑤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⑥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末尾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互相代签。•当事人证言1.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2.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视听资料证据收集方法1.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2.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3.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方法1.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2.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实地调查取证方法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2.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3.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异地调查取证方法1.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2.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3.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检查存款账户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④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⑤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⑥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4)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5)其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税务稽查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
本文标题:税务稽查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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