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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知识介绍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德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二)纳税范围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地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称营业额)。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额(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款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的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地当天。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2.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对从事建筑劳务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天。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金融机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3.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4)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额纳税地点在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此外,税法还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如下特殊规定:(1)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5%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3%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网吧、酒吧20%台球、保龄球5%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注:(1)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的金融业应税收入从2004年1月1日起按3%征收营业税。(2)按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范围中的台球、保龄球业务收入从2004年7月1日起,营业税税率调整为5%。(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从2005年6月1日起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文标题:营业税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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