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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大出品税务救济汇报人:第七组汇报时间:2015.06.28任课老师:朱为群小组分工:第一部分:概论——任倩文第二部分:税务行政复议——陆佳伟、刘哲、王笑涵第三部分:税务行政诉讼——王佳怡、任倩文、蒋炯炯第四部分:税务行政赔偿——黎知洁、胡梦瑶、何慧敏目录1.概论2.税务行政复议3.税务行政诉讼4.税务行政赔偿税务救济概论1概论概念及功能税务救济途径概念及功能税务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功能:1.保证救济机关正确、及时地解决税收争议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概论税务救济途径税务救济途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途径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概念及功能2税务行政复议基础知识概念特点受理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基础知识概念特点受理范围特点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1.2.3.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基础知识概念特点受理范围受理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课堂讨论topic1topic2定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课堂讨论topic1topic2课堂讨论topic1topic2课堂讨论topic1topic2存在的问题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讨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规定不合理问题的成因☀现行法规不健全☀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成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发展的障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成为维护纳税人权利发展的屏障课堂讨论topic1topic2问题的完善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讨论☀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的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机构的完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3税务行政诉讼基本情况引言定义与目的国内基本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目的定义目的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基本情况引言定义与目的国内基本现状1991~2006年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立案情况统计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少。•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占行政诉讼的比重很低。基本情况引言定义与目的国内基本现状2010~2012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来自:2011~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年份201020112012收案398405436结案402399384判决维持312125撤销14917变更11履行法定职责14确认合法或有效11确认违法或无效332驳回诉讼请求518473赔偿2不予赔偿裁定驳回起诉262522撤诉245225191移送15911终结13其他131934行政赔偿调解11基本情况引言定义与目的国内基本现状2010~2012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稀少,诉讼率低,撤诉率高。•被驳回的概率较高,在20%左右。•发生税务行政赔偿的可能性不高。基本情况引言定义与目的国内基本现状国外政策美国法国国外政策美国法国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三)我国要不要设立税务法院?设立必要性1.独立的税务法院有助于依法治税的实现依法治税的实质是税务机关切实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而国家“依法”征税最核心的内涵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缺少专门的具有税务和法律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官,往往导致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和判决,使纳税人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与税务有关的技术问题常常需要向税务征管机关进行咨询,税务征管部门对有关问题的先入为主的解释现实情况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2.诉讼的大量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会不断增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我国的税务司法救济系统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院内设的行政庭负责涉税案件的审理。由于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已经很大,今后单单依靠行政法庭完全承担税务案件的审理会有一定困难。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设立税务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1.设立税务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2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设立税务法院的可能性可能性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中国税法学会的成立以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都表明了我国税法学专家和学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2.各地已经有了设立税务法庭的实践四川省、海南省、辽宁省等地区都尝试性地设立了一些税务法庭3.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适宜做税务法官的人才4.国外的借鉴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税收法典,目前立法的仅有四部法律,税收法规层级普遍不高,设立税务法院有必要构建于完整、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之上。当前税务诉讼案件少,诉讼率不高,设立税务法院会带来资源的浪费。设立税务法院势必会触动相关部门的利益,即使有相关牵头人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改革可能也具有很大的阻力。设立税务法院的现有阻力现有阻力探讨必要性可能性现有阻力初步构建设想:•第一,可设立相当于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两层级的税务专门法院,并使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脱离,最终隶属最高法院;•第二,规定纳税人在税务诉讼胜诉时被免除诉讼费用;•第三,法院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第四,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任命,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第五,具备丰富税务知识人员经过司法考试合格进入法院,不直接任命行政干部担任法官。Ⅰ:诉讼率低,撤诉率高起诉率低成因撤诉率高原因•一部分税务纠纷经由税务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已在庭外解决•一些税务纠纷中的税收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放弃诉讼•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纳税人权利意识薄弱,不敢告官•法律对起诉资格和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把一部分当事人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司法审判制度难以实现立法时所期望保护的社会正义,对司法崇高信念产生失落感,纳税人不愿诉讼•纳税人往往根据地方税务征管人员的要求纳税,甚至许多一向表现守法的主题也是如此。在这种大征管环境下,即使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也不会选择通过法院适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纳税人原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问题Ⅰ成因分析建议正常撤诉非正常撤诉1.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克服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本位”、“等级制”的权力观念和官僚作风,使公民真正树立民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系的正常化。2.改变传统的以“纳税义务说”为中心的税法宣传,多向纳税人宣传维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方式,宣传税务行政诉讼维权的路径和维权获益情况。鼓励纳税人敢于和税务机关对簿公堂。同时也需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跟合规意识,从而加强税务诉讼的底气。3.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人能够安全、放心地参加诉讼。问题1成因分析建议税务诉讼范围狭窄①诉讼对象的狭窄②诉讼主体的狭窄③受案范围的狭窄①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税务诉讼范围狭窄①诉讼对象的狭窄②诉讼主体的狭窄③受案范围的狭窄②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因此,诉讼资格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不具备起诉资格。税务诉讼范围狭窄①诉讼对象的狭窄②诉讼主体的狭窄③受案范
本文标题:税务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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